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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选举法》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坚持公开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的原则包括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原则、平等原则、普遍选举原则等。但在选举中还有一条重要原则,《选举法》没有规定,那就是选举公开的原则。

  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今年以来,关于政务公开的新闻屡屡出现,许多政府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目的也是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政治环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拉近政府与人民的距离。

  但是,作为体现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选举法》却没有将公开原则规定进来,实在是我国选举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没有公开的选举,虽然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工作,但不仅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甚至在有些地方还给暗箱操作创造了机会。公开、透明是现代社会政治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更是如此。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越来越符合我国实际的要求,但还应当在选举公开原则上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制定详细的公开内容和程序。

  一、选举公开的基本内容:

  1、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公开;

  选举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负责主持、组织、协调人民代表选举工作的重要组织。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还有其他重要职能,例如划分选区、确定精神病人的选举资格等,因此对选举工作能否顺利、依法进行有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目前许多地方选举委员会组成只是内部下一个文,并不向社会公开,选民遇到什么问题无法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

  选举委员会的公开应包括,产生的方式,组成人员名单,存续时间,办公室电话,办公地址等。

  2、选区划分的公开;

  选区是进行选民登记、确定候选人的基层单位,选民是通过选区来实现自己民主选举权利的。目前选民不能在选举开始时就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选区,只有当选区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要求登记时,选民才明确自己属于哪个选区,才能知道自己以及周围的邻居或同事属于哪个选区,对于这个选区的详细情况无从得知。深圳发生的遗漏选民事件,可以看出这种选民被动等待通知的弊端。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选举是利益共同体主张权利的重要民主渠道,如果无法知道自己选区成员构成,就无法形成利益共识,更谈不上主张共同利益。因此在选举开始时,应当对选区如何划分进行公开。按照单位选举的,应当列明单位名称,按照地域划分的,应当明确地域的四至,这样才能保证选民清楚知道自己的选区。

  3、候选人名额、正式候选人产生的公开;

  我国候选人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组织推荐和选民推荐,无论那种方式,都应当对候选人进行公开,这一点《选举法》的规定十分完善。但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则是由选民小组进行反复酝酿、磋商形成。目前对正式候选人的产生缺乏公开途径,也给一些选民带来不理解,尤其是选民自己推荐的候选人被酝酿下去,更容易给选民带来情绪上的抵触,甚至带来怀疑选举的恶果。因此建议在《选举法》中对酝酿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增加预选的适用范围。

  4、计票公开、选举结果的公开;

  计票是选举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保证正确反映选举结果的关键一环,《选举法》对如何计票,由谁计票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就是选举委员会及选区工作人员和选民小组来完成。工作人员都以科学负责的态度进行统计,但如果不公开进行统计难免造成误解,实践中也发生了统计出现差错的情况。如果不公开计票,发生错误时,虽然是统计人员工作的疏忽,但也容易给群众造成操纵选举的印象,给选举工作产生恶果。因此应当对公开进行计票工作,这样即使发现有误,群众也不会置疑选举人员的工作。公开计票应当公布计票的地点,计票人名单,最好选择非候选人和推荐人来计票,计票的地点应当允许选民进入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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