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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作理论的发展及其宪法化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政党制度历来是宪政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它是我国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它同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共三代领导集体从中国的政治实践出发,形成、发展、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制度,并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作为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由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形成的。早在1941年,毛泽东就曾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7页。在1956年又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的序言中,对我国的政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一规定,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的政党制度,指出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任务。实践证明,这种政党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各民主党派及其参加的统一战线在以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要求,确认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也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1979年6月,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明确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现在“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指明了新时期各民主党派的性质。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为了从制度上确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党中央明确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基本方针。1982年1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我们应当鲜明地向全党同志提出,同时也告诉党外朋友,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们一定要同党外朋友真正建立起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同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上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同年11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一切爱国的党外朋友们的合作,共同为开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为开创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局面,为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邓小平论统一战线》,第250页。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论统一战线》,第165页。这一精神,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八二宪法》的序言中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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