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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要: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主导推进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尊重个人自由;强化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制度;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优先相结合;对少数人群权利实行积极差别待遇和特殊保护;在权利救济上强化人大职能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等。

  关键词:人权,人权保障,权利救济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十届二次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我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事业在今后将有更大的进展。“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人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本文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作一些讨论。由于人身权保护有其特殊性,讨论也较为充分,故本文未加涉及。

  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二、 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利的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社会对抗的方式,一是国家主导的方式。我国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应该采用国家主导推进的基本方式,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没有任何党派私利可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人民的要求和执政党的主张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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