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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中宪法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宪法是西方自然法学说发展的结果,西方自然法学说以卢梭、洛克为代表,被认为是宗教改革的副产品,宗教改革波及各个领域,在法律方面的表现即是自然法学说,其代表即是宪法及其法律思想。今天我想讲述的内容主要是二战前后宪法思想的变迁,并将之与中国比较。中国以前就是缺乏比较,因为以前总有泱泱大国的思想,以为我们最强,但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想通过借鉴德国来说明我们应如何研究。

  一、战前主流性宪法思想

  1919年的《魏玛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近代宪法起源于英国的光荣革命,发展至1919年,宪法已经由近代宪法发展为现代宪法。但《魏玛宪法》本身却是失败教训的一个集合体。

  (一)德国一般的社会状况

  一国所处的人文环境对其思想形成有很重要的影响,对于德国而言,当时主要有两个思潮:第一是社会主义思潮,这在德国历来是重要的思潮;第二是德意志民族统一意识的影响。这两种思潮都是在19世纪就已经形成了。我们主要来谈一下第二种思潮。德意志统一是在普鲁士的刺刀之下完成的,其统一形成了日尔曼民族优越的民族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在二战中却失去了很多土地,德国人对此至今仍耿耿于怀。德国统一之后本来要制定统一宪法,但至今仍未成型,其只是制定了基本法,其原因即在于德国仍希望将原来的土地收回(这是一个不便明说的原因),另外,基本法已经成为现行宪法,如果修改则有很多不便。德国一战失败后宣传说是受人陷害,很多学者认为许多德国人在统一之中及统一之后都表现出极大的爱国主义情绪,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人民从整体上丧失了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能力,这是希特勒得以上台的原因之一。马克思认为,民族国家是资本主义得以发展的前提,因此,二战中很多人都顺从于希特勒的政策和指令。

  霍布斯说:“无政府比专制还可怕”,所以人民需要有安定的环境,但德国人在专制的环境下生活久了,自治的愿望不强,同时《魏玛宪法》又将统治权力交给德国人民,则人民必须做出选择,而最方便的就是专制,于是德国社会又回到了从前的状况。

  (二)思想界状况

  1、文艺复兴运动从来没有直接波及德国。德国思想界缺乏有关人性、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方面的训练。所以文艺复兴作为一个运动就是一个教育过程,这个过程在于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即培养出有公民意识的人而不是奴仆,是使人民首先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存在。而德国未经过文艺复兴,因而未能成为一个公民社会。中国也未经过文艺复兴,但经历了五四运动,这其实是一次思想解放运动,人的个性得到了很大解放,但当时人民的主要任务不是使个人获得自由,而是让这个国家复兴强大起来。因而人民选择了专制。

  2、德国未经过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没有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长期对立的情况,德国君主是在资本主义已经成趋势时才主动去发展资本主义的,所以资本主义的契约自由、等价交换只能成为经济领域的原则,但从未成为社会的价值体系。资本主义区别于封建经济的最大特点是大众化生产,这种生产使全国生存的机会掌握在人民手中,自然而然人民也就逐渐成为政治上的主人。德国未经自由资本主义的洗礼,而是由君主改革,则这就会导致君主专制存在的合理性。中国也无资本主义成长过程,自由民主意识也不强,只是改革开放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则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原则,人民也就会成为国家的主人。

  3、德国的法哲学是在自然主义浪潮衰落而实证主义兴起的情况下出现的,德国法哲学很多都是唯心主义、超经验主义的。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绝对正义的观念是不现实的,真正法律就是对社会实际生活的调整,自然权利在实证面前破产了,法律的工具学盛行,法律的价值学却不足,也就是说自然正义这种观念在德国没有建立起来,实证主义法学忽视了法的道德基础,未对外在的强权合法性提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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