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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美宪法权利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中美宪法对公民的权利都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政体本质、传统不同,总的来说异多同少。本文试就几个方面对中美宪法权利进行比较。

  一、中美宪法权利的不同表述

  美国宪法是18世纪的产物,属于旧式宪法,适用于组建新开发国家。这种形式的宪法通常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不作详细规定,只概括的写出几条原则性规定,而细节留给法律按照当时的社会情况再给以补充。这种宪法追求的是高度的稳定性,因此细节越少越好。

  中国宪法属于新宪法。中国宪法对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中国也不采用判例法。因此,像美国那样引申出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现象可能不容易被中国法学界接受。再者,引申权利也无必要,因为中国宪法里已包括不少美国宪法中所缺的社会、文化、经济权利的新观念。

  中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很多是正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宪法上直言这些权利是公民的自由,比如第35条提出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美国宪法里却时常把公民的自由写成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美国宪法中的这种写法有一部分原因是当年麦迪逊在写前10条修正案的权利时本想把它们写在宪法本文的第1条第9项里。因为这一项是专门限制国会权利的,因此他就将一些公民权利写成了对国会立法权的限制。虽然国会最终决定把这10条放在宪法本文的后面作为修正案,但保留了麦迪逊的写法。

  除了麦迪逊的因素以外,美国宪法用限制政府的权力表述公民权利也有其传统政治的背景,美国立国的传统就包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深信权力对掌权人的腐化作用。美国国体中的三权分立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在这种思想逻辑下,把公民权利写成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很自然的。当然美国公民的一些权利也有用正面表述的。

  中国的政治传统和美国不相同。由于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就没有对政府采取敌对态度的必要。中国宪法中也反应了这种人民和政府利益相同的态度,因此多半权利都写成公民的正面权利。

  二 中美宪法各类权利的比较

  (一)关于社会福利权

  中国宪法是一部比较新的宪法,里面包括一些20世纪的新的权利观念,如文化、社会福利的权利。这在美国宪法中是没有的。即使是在60年代70年代当最高法院一步步扩大了第14条修正案的“自由”所包括的权利时,美国的法官们也不肯承认社会福利权是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

  (二)关于刑事被告权利

  刑事被告权利在美国宪法权利里占重要地位,除了宪法中公民人身、住所、文件的保障外,美国宪法还有修正案第5条保护罪犯不因同一罪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以及不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第6条修正案又加给被告一些其他的权利,例如迅速、公开的审判等。

  中国宪法对被告的权利虽然也有规定,但没有美国宪法那样直接、详尽,中国对刑事被告的权利保护主要规定在其他法里。中国宪法第125条也有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除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25条也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中国辩护不一定要找律师。

  (三)范围相异的共有权利

  中美宪法上文字相同的权利恐怕在实际运用时范围也会有很多不同。譬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中国宪法第36条都提到了宗教自由,并且两国同样规定了宗教自由的权利不能用来破坏社会秩序。美国对于宗教自由和教育制度的冲突通常是偏于个人的宗教权利。但是在中国,教育却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即使以前教育并不普及,但大多数人都了解教育是一条个人在社会的进身之道。

  (四)权利和义务

  中美公民权利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中国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美国宪法只提及权利。这里部分原因是中国宪法是一部新宪法,采用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的观点。美国宪法对这方面观点很不相同。首先,美国人民把国家看做一个可能侵权的实体。人民剥夺政府权力的机会不多,但它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却很大。再者,美国自杰斐逊写独立宣言时起就采用自然权利说,宣布人人享有天赋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既然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不可转移的天生权利,美国政府自然不能要求人民另外负担义务以作为享受权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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