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 见[美]卡尔·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0~51页。
[2] 姜世林等主编:《宪法学辞书》,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3]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4] 《斯大林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0页。
[5]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306页。
[6]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21~23页。
[7]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22页。
[8] 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9] 见王世勋、江必新编著:《宪法小百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6页。
[10] 郑贤君:《宪法是什么法》,载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8页。
[11]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308页。
[12] 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另见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姜士林等主编:《宪法学辞书》,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等。
[13] 见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14] 袁兆春主编:《高等教育法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139页。
[15]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402页。另见王启富、陶髦主编:《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70页。
[16] 梁启超:《政论选》,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17] 范中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序),载《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 转引自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5、270页
[19] 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0] 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21] 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22] 吴家麟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2页。
[23]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7月30日作出的《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这个复函在近年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被频繁引用,学者们在对这一复函的理解上也出现了颇大的争议。笔者在此只想指出,在这个司法解释中第一次出现了“母法”一词;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该解释中还引用了领导人的讲话作为说理的依据。全文如下: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此复
[24] 文正邦等:《共和国宪政历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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