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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农民工群体权益保障的若干法律建议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  要]农民工群体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我国农民工群体的产生是经济与社会双重因素造成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该群体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故现阶段对如何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拟提出法律建议: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倾斜保护政策;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建立沟通渠道,使他们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其权利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探求切实可行的保护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建议

  在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日益平稳而加快的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关注。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化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左右,而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有超过一个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着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与社会媒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高、同工不同酬等现象的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这一群体的权利行使与保障问题的思考。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与得到保障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不可回避、不可轻视的问题,也是建设法治、文明、有序国家与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农民工”群体的由来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政府对土地与农民都实行计划管理,压低农产品的价格来保证国家资金的积累,以支持工业化的发展。同时,国家那时还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与迁徙。农业人口只有在参军提干、考上大学等为数不多的机会中才能进入城市人的行列,否则只能在农村务农,不允许进城务工。因而,那个年代并不存在“农民工”这一群体。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

  城市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城市人民的生活水平与收入也大幅度提高;而农村地区由于技术、资金等方面原因的限制,发展速度远比不上城市地区,城乡之间物质条件的差异日益显现。我国农村由于地少人多,仅仅依靠家中的几亩责任田,农民的生活虽比以前有所改善,却仍然只能维持温饱或勉强达到小康水平。土地数量有限且科学技术运用于农业的滞后,致使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一部分农民在无法依靠传统农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只有进军城市,成为在城市务工的农民。于是,便有了“农民工”这一概括了他们身份、职业特点的称谓。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无疑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却是以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为代价的。城市居民在这种户籍制度中,也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城市居民当然地成为该城市的主人,而农村人口也当然应该待在他们的家乡;若是农民们进城务工,就是帮助农民解决生计问题,是对农民的恩惠与施舍,俨然一种救世主的心态。当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体现在城市经济迅速发展上时,农村与城市的落差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城市人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建设需要时,农民进城务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乃市场

  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结果。但在为数不少的城市人眼中,这却是为农民工提供了改变自身“面朝黄土背朝天”命运的机会,是对他们天大的恩赐。也许就是由于此种错误观念的影响,农民工群体在城市里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农民工的工资常常被无良老板拖欠;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交纳高于城市居民子女的择校费、赞助费、借读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难以得到落实;农民工在城市里务工却与城市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对农民工报考国家公务员予以限制等等。这些现象在社会上看似普遍,实则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公民有获得国家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等。显然,这些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而上述农民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问题正是对宪法的漠视与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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