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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的寿命比宪法还长?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某些政府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半个世纪中没经过任何修改且至今有效,其寿命超过了我国的宪法,你信不信?据1月4日《人民日报》报道,目前很多政府部门制定 “红头文件”往往“有始无终”,某些机关甚至1949年发布的“红头文件”仍然没有废除,“红头文件打架”的状况也时有发生。从1月1日开始,广州市实行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订“红头文件”须规定有效期,过期立即作废。

  从法律的角度看,作为象征行政规范的政府红头文件,其寿命本来就应该是很短的。这是因为,文件不但要受宪法约束,而且要受所有下位法律及法规、条例的约束,一旦涉及它的宪法或法律、法规、条例有所改变,它也必须马上跟着改变。5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理念、数量等方面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如果建国初期的政府文件到现在仍然“健在”且继续发挥法律效力,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就是政府文件没有设置失效期。于是,除了一些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和谐的文件被公开废除外,大部分文件就成了“长寿之星”。为啥政府不愿设置失效期?因为这对设置者不利。虽然我们也常能从某个官员口中听到“某某文件已经过时了”的说法,但这很可能是该文件对他不利了,一旦这个官员或其他权力部门在现实利益中需要它时,它便立刻“返老还童”,立即又成为处理社会矛盾、行政执法甚至法官判案的合法依据——一句话,政府文件的长寿化,为权力部门或某些官员擅长的“选择性执法”创造了便利。

  这则消息中所说的“文件打架”现象,其实大都是在选择性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举个例子说,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后,各省都出台了有关这方面的政府文件。在经商合法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虽然这种罪名早已成为一个笑柄,但许多年来总有一些地方的官员或法官们用它作为执法或判决的依据(去年甚至还发生过);可是,当官员、法官们自己做出了同样的事实或为了维护与自己相关的利益时,就会表现出另一种法律观:时代在变革,老文件早该废除了,现在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响应上级鼓励干部下海经商的文件精神,等等!这种选择性执法造成了多少腐败和冤案?如果能统计出来,不会是个小数字。

  在某些擅长官场魔术的权力者那里,还能用文件长寿这个“道具”制造出许多“闹剧”来:我不需要你,你就得夭折,就得“走不出中南海”(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语);你不利于我,就让你“虽生犹死”(如严禁公款吃喝等文件);我需要你,你就“万寿无疆”(如消息中那个1949年出台的文件);如果有百姓要求某些政府部门对过去造成的失误甚至冤案负责,这些部门或官员就会以当时某个文件为借口,将其划归为一个奇怪的、逻辑不通的名词:“历史遗留问题”,从而继续置之不理!——如果政府过去出台的文件都有失效期,上述情况发生的几率就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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