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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山选举案的法律分析——兼谈户口登记条例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江山选举案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指出,广东省相关部门以户籍作为“居民”的判断标准和条件,违反了居民自治组织法的规定;法院要求公民提供是否“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证据,违反了宪法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不是居民自治的法律前提和基础,二者间不存在内存的关联。

  「关键词」选民条件,居民自治,户籍,剥夺政治权利

  江山的户口所在地为汉阳区洲头街,但其长期居住在深圳市罗湖区独树社区。4月8日,独树社区公告选民登记,规定“选民登记从2005年4月8日到 2005年4月23日止,望居民相互转告”。4月22日上午,江山到选举委员会索取了《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并在此后以符合该信的选民条件为由持身份证要求进行选民登记,独树区选举委员会对其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并同时要求其按照选民条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日下午下班前,江山将一份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放弃当地居委会选举资格的《证明》传真件交给了选举委员会,但4月25日选举委员会第一榜公布的选民中没有他的姓名。选举委员会解释说,“复印件和传真无效,需要原件”。 4月28日,江山将《证明》原件交给了居委会工作人员。4月29日,选民榜第二榜仍没有他的姓名。选举委员会告知他还缺少三样东西:一是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二是由工作单位开出的工资证明,三是出示房产证原件。其间,江山和另外一些居民共计十五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延期选民登记截止日期的报告》,选举委员会经请示后同意将最后的选民登记日期延长到5月6日。在此之前,江山只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作及上述《证明》原件,未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在 5月6日选举委员会公布第三榜选民名单中亦未有江山的姓名。5月12日,江山以选举委员会侵犯其选举权利为由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5月16日收到了民事裁定书[(2005)深罗法立裁字第5号]。法院认为,江山向法院起诉时,并未经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5月19日,在选举委员会对其申诉进行口头答复之后,江山不服选举委员会的答复,再次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对江山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独树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和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基[2004]35号文件《关于做好我省社区党组织和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认为作为一个独树区选民,必须具备如下的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岁具有本社区户籍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二是户籍虽然不在本社区但其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享有政治权利居民,这类居民同时还必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的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在进行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将本案提交了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江山的户籍所在地为武汉汉阳区,其要求成为登记成为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的选民,就必须遵循广东省及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规定,主动地提供可以证明其作为合法选民的证明材料。虽然江山提供了一份证明原件,但其内容是“江山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不是按照选民条件的要求明确证明其“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因此无法证明起诉人江山没有在原籍进行本届居民委员会的选民登记,同时,江山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关于政治权利等相关材料。据此,法院判决江山不具有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居委会本届选民资格。

  「评析」

  从本案的庭审记录和法院的判决来看,独树社区选举委员会认为江山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选民条件,不具有选民资格,法院对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表示了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通知》对选民条件设置的合法性和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并分析户籍管理制度与居民自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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