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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论研究的开拓者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没有人权可言的,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就没有“人权”一词。鸦片战争后,“人权”作为舶来品被引进我国,人权成为五四运动的口号。建国后,“人权”长期以来被视为资产阶级的口号而非马克思主义的口号而遭到否定和批判,成为法学研究的禁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把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和人性论等与人权相关的东西批判得体无完肤。1989年,我国对人权的观点开始转变,1991年,《中国法学》发表评论员文章,率先在法学界号召高举马克思主义人权的旗帜,深入开展人权与法制的理论研究。2004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的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吕世伦教授一直关注中国的人权研究和发展,在人权研究领域发表了许多文章,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他发表的文章主要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思想》、《列宁人权思想述要》、《马里旦人权理论研究》、《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进展——读》、《所谓“不合时宜”的人权论》、《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人权——记者访谈录》、《论人权的几个对应范畴》等。吕世伦教授在论述人权问题时,始终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出发来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人权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深刻的论述,他关注弱势群体和社会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在这方面有精辟的论述。

  (一)人权的本质

  人权指在宏观上具有“人类的内容”而排斥“动物的形式”的权利,“它是从人的共同点和其所及的范围引申出来的,一切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的平等地位和社会地位。”「1」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权首先是社会性的权利。吕世伦教授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或自然赋予的权利,也不是人赋的,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产物,并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2」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比平等更被视为真理,所以人权论是没有社会基础的。资产阶级的人权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在流通领域,作为契约关系主体的工人和资本家是自由和相互平等的,但在生产领域和所有制领域,则毫无平等可言,对于资产阶级而言,人权本身就是“特权”,即事实上的特权。人权和人权理论,无论以资产阶级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形式出现,本身都是历史的产物,不是天赋的、自然的或永恒的。

  (二)特殊群体的人权

  吕世伦教授认为,人权是权利的统称,其核心或内在形态是人格和自由,其外部形态可概括为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主要指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包括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政治权利,实质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既是指人民当家作主,又是指每个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权利。吕世伦教授关注弱势群体的人权,他主张对社会上的孤老、残幼、妇女、失业、失学、贫困等不幸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在物质、精神文化方面给予他们帮助,使他们分享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对军烈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无军籍退休职工进行抚恤优待,对残疾人除要确保去其温饱外,还要十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存在,使他们享有充分的社会权利。吕世伦教授指出,为实现人民的政治权利,民政机关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培养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的“公民意识”,同时,民政部门必须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公民自由权。而要实现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使人权的保护法律化和制度化,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心、重视和尊重这些特殊群体的氛围。

  (三)人权与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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