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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宪法法院与日本的宪法法院构思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前言:最高法院的改革讨论

  战后引入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极不活跃,日本最高法院并未充分履行其“宪法守护人”的职责,这一点是能够得到多数人认同的。日本最高法院几乎没有在解决人权问题和承认新的人权方面对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起到任何指导作用,对于宪法第九条长期采取的是可将其称之为司法拒决的消极主义的态度,基于这样的状况,有必要进行一些改革的呼声便自然高涨起来。

  就最高法院的改革,人们已提出各种构想,主要有:对于法令违宪不能拘泥于是非黑白两者必取其一的判断手法,而可以考虑从技术方面的改进着手,如开发和活用适用违宪和合宪限定解释等更为有弹性的宪法判断方法;改变法官的选任程序,在由内阁任命之前通过专门设立的由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改变法官结构提高学者和女性的比率;或是进行人事方面的改革,采用年轻人才降低法官的平均年龄,甚至考虑进行有待修改宪法的根本性制度改革。

  现在最受大家关注的是,能不能将在欧洲已成为主流的宪法法院引入日本。有关这个建议,原最高法院法官伊藤正已的倡导[①]和读卖宪法修正草案[②]很有名。但对这一点,怀疑将德国型的宪法法院移接到日本的司法制度中能否顺利地运作下去、主张必须要考虑到建构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司法传统、法官素质的谨慎论[③],以及认为在日本、法院的活动哪怕是积极起来,在保障人权方面也不能寄予太大希望,相反也许只会通过积极的合宪判断来完成其维护制度之作用的戒备观[④]仍根深蒂固。宪法法院的设立,还需要程序上的宪法修正,这也被看作是对改革产生踌躇的重要原因。

  于是,现在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大致框架没有改变,不过、作为能够使最高法院迅速而积极地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手段,法院正在讨论是否有必要引进一种制度,通过法院的裁量来限制上诉[⑤].这种提案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最高法院将违宪审查积极度不够归结于负担过重,希望能够通过此提案来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使最高法院集中精力解决宪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便能维持其司法法院的性质。与之相类似的还包括建议最高法院采取德国式具体规范制度的提案[⑥].同样从减轻负担和部门分化的角度出发、也有一种提案认为,可以在最高法院中设立专门解决宪法问题的部门,使这一特别部门单独进行宪法审判。[⑦]这种提案与宪法法院构思的区别在于,它并未使宪法审判机关从最高法院中完全地分离和独立出来,而仅仅只是进行内部组织的改革。这大概与在联邦法院内设立宪法审判专门机构的瑞士宪法审判制度较为接近。

  笔者曾在一个以司法制度改革为主题的集会中提出过一个构想,建议能否在借鉴德国战后司法改革经验的同时,“即使是为了唤醒国民对司法民主化的关注也好,能否尝试创设一个可以承担宪法价值的新的司法机关”[⑧].笔者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回这一建议的打算,因为目前我们仍然应该从德国等欧洲各国的宪法审判制度中学习大量的东西。不过,就读卖宪法修正草案中的宪法法院构思而言,尽管其表面上似乎是在模仿欧洲各国的宪法法院,但在精神和理念方面实则与之存在很大隔阂。或者说它只是德国宪法法院制度的照搬照抄,难以成为一个能够承担宪法价值的新的司法机关。读卖宪法修正草案因提出了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构思而遭到抵触,原因就在于日本并不十分了解宪法法院原本究竟是什么、它以那些历史事件为背景、它的设立是基于一些怎样的理念。现在提及宪法法院,居然还有一种图式化的理解正大行其道,以为它的本质只是抽象性违宪审查,它的功能只是与人权保障(私权保障)相对立意义上的宪法保障。本文试图在抽出并且更正宪法法院本质的同时,以读卖宪法修正草案中的宪法法院构思为批判材料,论述日本应从欧洲的宪法法院学习哪些东西。

  二、作为新宪法价值承担者的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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