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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的实证分析(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六,国家安全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实践,国家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第一,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国家安全法》第23、28、29条规定);第二,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见《国家安全法》第32条规定);第三,类推规定某种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见《国家安全法》第26、27条规定);第四,明确规定某种行为直接依照刑法某一条款处罚或直接予以行政处罚(见《国家安全法》第27、29、30条规定);第五,明确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免予处罚(见《国家安全法》第24、25条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国家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一是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墨守我国刑法已取消的“类推制度”。第一,国家安全法中原则规定的刑事法则,一般无法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罪行规定,且刑法早在1997年已修改,有关规定不能适用,有法难依;第二,援引性或者比照性规定的刑事罚则,显然不合理、牵强,类推制度早已现行刑法所抛弃;第三,“构成犯罪的”是一个非常含糊的、不易掌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当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国家安全机关不认为这样时,则容易导致“以罚代刑”。我们认为,为了适应隐蔽斗争的需要,惩罚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完善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最有效、最科学也是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国家安全法中直接设定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即国家安全行政刑罚,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有利于消除现行国家安全法依附性立法方式的弊端。在国家安全法规定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法则,不仅可以在立法上使其成为典型的分则性规定,与刑罚典分则相并列,并都以刑罚典总则为指导,从而能够使它保持协调一致,并使各自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特定性、稳定性,避免只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照或比照刑罚典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只是笼统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的现象;而且在执法上,能够使国家安全机关甄别哪些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哪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直接依据国家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不致因刑事罚则不具体、不明确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中的以罚代刑或因无刑事责任的规定而放弃制裁,做到当罚则罚,与刑则刑,使国家安全法与刑法协调发展,形成较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和刑法典的规定。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刑法典作过许多修改和补充,新增过不少新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修改或补充刑法典,规定罪名及其法定刑,当然也有权在自己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中直接规定罪名与法定刑。再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关于“刑罚”的规定,并不是刑法典的“专利”,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都可以规定刑罚,都可以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此外,在国家安全法中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也是外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x].如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601条规定了泄露“情报人员身份罪”及其相应的法定刑,即“明知这些秘密情报足以识别某一秘密情报员的身份,故意地将这些秘密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的如何人,将处五万元以下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韩国1980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知道某人犯有间谍罪,“而不向从事侦察的工职人员告发的”,定为“知情不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十万韩元以下罚金”。此外,俄罗斯、罗马尼亚、蒙古等国家安全立法也都采用了“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可见,我国国家安全立法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刑法与国家安全法交叉协调,避免立法漏洞和以罚代刑。二是对法律规定的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如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以及拒绝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情况、证据的行为等,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立法的疏漏,不仅对打击这样的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放纵了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发生。三是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十五日,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六十日,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为解决国家安全法与刑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建议尽快对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以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保障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更科学合理并与其它法律相协调,从而保障国家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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