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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可以”一词的研究(下)(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五、结语:关于本文研究方法的一点省思

  要对当代中国的宪法和宪政进行学术上的分析与评价,从理论上讲存在着多种视角、多个切入点。其中的每一个视角或切入点都可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它既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分析的路途,使我们有可能长驱直入,迅速而有效地抵达宪法与宪政的内在本质;但与此同时,它也会不可避免地暂时遮蔽了其他的分析路径,从而使得我们的分析视域、分析过程、分析得出的结论,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即使这种分析具有一定的穿透力,也只不过是某种片面的深刻而已。本文从宪法文本中的“可以”一词着眼,展开对于中国宪法与宪政的透视,也会面临着这样的两难处境。比如,我们只考察了“可以”一词,但与“可以”相近的“有权”、“有……自由”等授权性法律用语,都落在了本文的视界之外。笔者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选择了这种分析路径,就意味着失去或暂时失去了其他的也许是更好的分析路径。遥想19世纪中叶,经典作家恩格斯也曾入木三分地描绘过英国的宪法状况,[22]但他的着眼点却在于英国当时的社会生活,所秉持的乃是一种法律社会学的立场。而本文通过宪法文本中“可以”一词的探析与疏理,期望有助于增进对于当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状况的理解,则是立足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视野与方法。但愿本文的分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所谓的“片面的深刻”。

    参考文献:

  参见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8页

    注释:

  [①] 当然,有必要在此指出,授权性规范的表达方式,除了“可以”,还有“有权”、“享有……权利”等用语。但是,“可以”一词给我们提供的视角仍然是有价值的。因为,学者的统计数据已经表明,“‘可以’作为规定权力和权利的核心词,运用最为普遍”(刘红婴:《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因此,通过“可以”一词的剖析,是揭示宪法中的权力、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值得尝试的路径——尽管它不是唯一的或最优的路径,甚至是有缺陷的路径。

  [②] 张庆福主编:《宪法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45页。

  [③]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④]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5页。

  [⑤]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⑥] 张庆福主编:《宪法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28页。

  [⑦]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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