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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因此,多少令人吃惊的是,1988年后宪法法院的重要运转成为韩国宪政史上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它所起的决定影响相当深远。更重要的是,它已改变了公众对宪法、宪法纪律以及总体上对法律的态度。

  对宪法裁判所(Constitutional Court)成员的提名仅限于法官。根据宪法裁判所令(1988年8月5日第4017号法)第五六条,该裁判所由九名裁判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任命,还有三名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

  当前的宪法法院制度已因摒弃以往的重要司法限制而大为改善。根据宪法法院令第68条(1),宪法法院对宪法请求书拥有宪法诉讼权。这一安排使之在现存法律不能通过普通法院程序解决问题时,可以对基本权力加以保护。

  更重要的一个改进,与审查立法是否合宪有关。在前几届政府(1972-87)的宪法委员会制下,除非普通法院提出请求委员会名誉主席或当事者要求审查,宪法委员会不得行使权力。实施审查的权力不在委员会而在普通法院。但是根据当前的宪法法院制度,第68(2)条允许有关各方在普通法院拒绝其审查请求时,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

  宪法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立法是否合宪和宪法请求书。迄今为止,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裁定许多重要的法律违宪。自从1988年9月重新设立宪法法院至1999年9 月,宪法法院共受理了4,658件诉案。其中,对2,088件案子作出了判决,在审查中驳回了2,305件案子,另有265件案子由当事人自动撤回。在所受理的有关立法是否合宪的案子中,宪法法院裁决了708件。其中264条法律被裁定完全或部分违宪。因此,大约37%的裁决导致了立法的无效或部分修改。这一数字象征性地表明了司法审查完全独立于政治权力。

  因其积极的作用,宪法法院已极大改变了公众和官员对宪法和政府权力的态度。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显然,这种积极作用更多地来自当前的政治环境──它扫清了许多从前阻碍法院制度圆满运行的障碍,而不是来自宪法法院制度本身。宪法法院的积极作用意味着宪政的发展。就宪法问题的积极讨论已给公共法领域输入了新鲜血液。过去,独裁政治和缺乏宪法决定使宪法学仅限于教条。而今,宪法决定已成为法律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4)民权被忽略

  保护民权的程度是衡量社会宪政的另一极好的标尺。在这里,公共当局与个人利益时常发生冲突。

  在韩国,长期的独裁统治不可避免地扭曲公众意愿,并使法律服务于一时的政治目标。同时,行政利益和效率被过份强调,公平和程序被忽视,处理权的行使倾向于以民权和行政公平为代价。法律常将立法权交给行政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处理权。更糟的是,名义上起制衡作用的机构,如立法和司法,力量太弱,无力抑制行政机关享有的广泛处置权。

  逮捕程序最能反映行政处理权的影响。因为刑事司法制度代表着政府权力与个人基本权力间的直接冲突,如何掌握刑事程序就反映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拘捕一个人是对其自由的直接侵犯,而这一程序生动地表现了政府的强权。因此,在法制社会里,国家逮捕个人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

  在韩国,理论上与西方国家一样,人身自由受到宪法保护。刑事程序法和其它法律对这种保护有详细规定。而且,从理论上讲,实施犯罪调查时不得拘捕嫌疑人。逮捕应限制在少数情况下,以保护社会和证据。一旦实施逮捕,嫌疑人有权请律师和申请法庭调查逮捕是否合法。嫌疑人可以保释,并在法庭裁决无罪后获释。

  尽管有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韩国却常常为了促进政府的利益或调查当局的工作进展而将其忽略。的确,尤其是对待持不同政见者时,无证逮捕、搜查和没收的情况曾频繁发生。

  此外,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因种种例外而失效。例如,反共产主义法和国家安全法取消了对逮捕和拘留的许多限制。根据这些法律,拘捕被告可以不受刑事程序法限制。上述法律常被滥用,人权被严重侵犯。因政治目的频频实施军事管制法也导致了许多基本法律保护和民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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