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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价值(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探讨政教分离原则与宪法界限时,需要我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国家对宗教团体的限制界限与宗教团体的自律权的关系。从各国的宪法判例看,国家原则上不能对宗教团体内部的活动进行限制,应充分尊重其自律权。但涉及到宗教团体内部财产问题时,国家的法律调整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国家通过法律对宗教团体的财产进行限制时,宪法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国家有无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有,那么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进行限制?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问题直接关系到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如果国家法律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缺乏合理界限,有可能侵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与财产权。当涉及到宗教团体财产权时,即使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限制,也要充分考虑比例原则与最少侵害原则。

  四、三亚观音圣像建设与政教分离原则在中国的意义

  我国宪法文本没有具体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依据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可以肯定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实际上包括了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因此,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宪法原则和原理,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按照宪法的原则,在我国,国家机关不能利用政权推行某种宗教或禁止某种宗教。在三亚观音圣像建设中需要探讨的宪法和法律问题主要有:(1)从合法性的角度看,三亚观音圣像建设的申请主体、建设主体与投资主体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规定,提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的唯一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而在本案中提出申请的主体是不明确的。如果在合法性范畴内可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没有必要直接通过合宪性途径解决问题。(2)从宗教活动的性质看,观音圣像造像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宗教造像”,如果是,那么有关三亚观音圣像的所有活动属于宗教活动。按照政教分离原则,三亚市政府不能利用公权力参与与三亚观音圣像有关的活动,更不能以地方财政资金投资或“接管”该项目;(3)从宗教活动与文化遗产的关系看,观音圣像开光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难以认定为公众认可的宗教文化活动。毫无疑问,为了保护文化的多元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义务保护与宗教有关的文化遗产。实际上,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提供物质方面的条件,为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如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恢复、修缮、开放寺、观、教堂。据统计,自1980年到2000年,从中央财政拨给寺、观、庙堂的维修补助费(包括专项补助费)就达1.4亿元以上,其中仅维修西藏的布达拉宫,政府就拨款3500万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各宗教团体的房屋财产的产权,归宗教团体所有,在房屋财产方面宗教团体处于法人的地位。但这种保护也要遵循国家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不能违反宪法上的政教分离原则,特别是不得对特定宗教实行特殊保护或优惠。目前以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形式调整公民宗教信仰活动,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功能,但其性质与效力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如果以法律形式调整宗教活动,应通过形式意义的法律进行调整。上述有关目的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对解决我国政教分离原则实施中的现实问题有一定参考价值。(4)从政教分离原则的功能看,它所维护的基本价值是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防御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实现公民的宗教平等权。特别是在我国,强调政教分离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公权力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本案中,虽有些事实情况和背景并不透明,但在事件的各个环节中可以发现公权力对宗教平等权与财产权的限制或侵犯的问题。

  本案提出了学术界需要关注和探讨的很多理论问题。在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特别是政教分离原则适用上,目前的确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在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中政教分离原则是过去学者们关注不够的领域,通常把它解释为外国宪法的理论或原则。随着法治的发展与人权理念的普及,个人内心的信仰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以开放的心态,深入研究政教分离原则在当代社会中的意义,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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