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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9] 这里的宪法经济学主要指美国学者查尔斯·比尔德以经济利益历史地分析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的著作。参见[美]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而波斯纳以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分析宪法规范的设计,及布坎南以经济学的交易过程分析宪法政治制度等论著,当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宪法经济学。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0] [英]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21] [英]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22] 从根本上而言,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是在政治制度坚硬的构造中嵌进了一些宪法理念,并在宪法原则下指导下的动态运行过程,故尔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都可从自己的角度研究这一政治过程。宪政是政治家和制宪者的政治决断,与宪政相伴随的是美国华盛顿、杰弗逊、汉密尔顿,及法国的西耶斯、拉法耶特等一些英名。宪法则是法学的,是在服从于法的概念、原则和规则之下的纠纷解决过程,是法官做的事情。欲做一名合格的宪法学者,就必须既熟知那些政治伟人,也要了解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思想,还要读马歇尔和霍姆斯等法官的传记及其撰写的判例。读传记,是为了探询这些法官的心路历程,从中吸取精神养分,了解一种司法哲学的形成过程;读判例,则是分析宪法规范含义,熟悉包括推理在内的各种宪法司法程序和规则。这也对宪法学者的知识品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宪法学者不仅需要阅读法学专业著作,也需要大量阅读历史、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作品。作者注。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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