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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要]:沉默权制度是西方国家诸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分歧。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即有利被告原则或曰“疑难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两项规则已融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问题,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吸收。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自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享受有“不强迫诉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标准。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立法是否规定沉默权已成为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一、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沉默权制度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的时代,崇尚人权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让人振奋的思想。康德、黑格尔的“人的主体性学说”,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学说”等人权理念激起了人们对封建司法专横粗暴的愤怒与抗争,成为沉默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人们开始觉醒,反对过去那种国家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国家权力滥用的司法体制,反对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英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成为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肯定沉默权的国家。二战后,沉默权制度不仅为诸多西方国家所接受,也为许多国际条约所认可,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

  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西方沉默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米达兰规则。1963年3月3日,欧内斯特。米达兰因被控犯有抢劫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了法庭,法庭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以后,米兰达以警察的询问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基本内容:公民享有沉默权,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理由:警方在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无力聘请则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否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可采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米兰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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