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本文通过对各国宪法中宪法化了的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比较研究,探讨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共同点,同时据此考察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内在动力,并对我国寻求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过程 规定 确认
一、 引言
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这一修正案的出台,得到了学者们普遍赞许,因为这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1]然而,就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而言,笔者认为我国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主要的一方面是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而这些问题随着“人权入宪”亦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因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是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而不是通常权利(ordinary rights)[2]”,而“被追诉者(基本)权利的保护(不仅)是衡量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3],同时也是一国宪政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予以关注。尤其是在即将对我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之前,我们更有必要对贯穿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主要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予以关注,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可借鉴之经验和理论之支持,以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更加符合法治理念之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之发展。
本文拟就部分国家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
二、 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宪法规定之比较法规定
所谓“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是指对于一些重要的刑事程序法问题,尤其是其中关涉由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一些重要问题,基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之要求,在宪法中对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某些原则予以规定或者确认,使其上升为宪法性规定,赋予其宪法效力,进而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对公权力之行使,包括刑事诉讼法之修改和实践进行相应之限制,保障公民权利。
一般而言,各国制宪者对于宪法的基本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刑事诉讼上的强制处分及其他诉讼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基本权利干预,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下,许可国家以订立法律的方式来限制[4]”都有清楚的认识,因而,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和确认。以下将主要就介绍一下美国、日本、新加坡、阿富汗及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行事诉讼原则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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