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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司法观念的转变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首先冲击的是我国司法和执法人员多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因此,研究刑事证据立法的趋势和走向,把握刑事证据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调整和转变传统的观念,是摆在我国司法和执法人员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笔者认为,这种观念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

  从社会分工的历史沿革来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击犯罪,因此,世界各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并相继在一些国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之一。

  毋庸讳言,受“大公无私”等强调社会利益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受“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的思维习惯的制约,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然而,现代社会的司法活动应该崇尚公正与文明,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因此,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在刑事证据立法中重视人权保护的价值,就要求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改变过去那些带有偏见的办案思路和习惯,不要再用对待“阶级敌人”的态度和手段去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使抛开无罪推定的原则,仅从实际情况出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并不一定都是有罪的人。就刑事司法的证明过程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是可能的犯罪者,他们应该在诉讼过程中享受公平的待遇。即使是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也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也应该尊重其基本权利。

  然而,我们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当我们纠正过去那种“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司法观念时,也不能只片面强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我们不要忘记,刑事司法系统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还具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换言之,我们应该追求司法的文明,也应该重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法院判决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不能因此就忘记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根本任务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

  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

  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谓司法的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把司法系统看作一个工厂,那么,实体公正考察的是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程序公正考察的是该“产品”的“生产工序”。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产品”质量就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而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也应该导致“产品”的合格,但是二者的考察指标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采用什么“工序”进行生产,只要“产品”合格就是“公正”;而单纯就程序公正来说,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就是“公正”。

  世界各国在确立其刑事司法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当然,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现在仍然是一些国家确立刑事司法制度的主导思想。另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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