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探讨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随着首犯张君在重庆的落网,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9.1”大劫案及另外11起案件宣告侦破获,然而由于该犯罪团伙跨地区作案,遂使相互关联的十余起案件的管辖成为问题。本文由此展开研究,在综合考察了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审判管辖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

  (一)牵连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了审判独立的法律原则。根据审判独立原则,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一的审判权专属于法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审判权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并非为了抽象意义上的独立,而是为了解决具体的社会冲突或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为了实现审判权的目的和功能,抽象意义上的审判权需要具体化。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这一从抽象到具体化的过程,就是抽象的审判权被具体分配到国家各级法院的过程;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抽象的审判权具体化的结果,就是国家各级法院经由分配而获得了审理具体诉讼案件的权限,即审判管辖权,正是在之个意义上,审判管辖权也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发生于国家与个人间的一种权益冲突,刑事审判权正是为解决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而设,因此,刑事审判权本身也有一个从抽象到具体化的分配过程,其结果是国家各级法院获得了相应的刑事审判管辖权。

  权力分配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分配结果正当化、合理化的前提和条件。为了保证刑事审判权分配的正当合理性,国家以审级和地区作为分配标准建立起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等规范化的审判管辖制度。从逻辑上讲,既然已经建立起规范化的审判管辖制度,那么不同的诉讼案件应应该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原则分别确定其管辖法院。但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起诉的数个案件之间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如数个案件均为同一被告人所为或数个被告人共犯一案,而数个案件或数被告人按规定又应由不同的法院管辖,这时如概由其管辖法院分别管辖、分别审判,即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发现客观真实,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因为:一方面相互间存在关联性的数个案件之间在案情上、证据上可以相互印证,如果将其拆开由不同的法院进行审判,不利于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在多方印证、鉴别的基础上合理判断证据,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相互间存在关联性的数个案件之间在案情调查和证据运用方面多有重合,分别审判将导致不同法院为查明同一事实分别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这无疑将导致诉讼程序的重复运作,增加分别诉讼的成本,不利于实现诉讼的经济化。正基于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诉讼法都对审判管辖制度作出了相应的技术性调整,设立了牵连管辖制度作出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制度的例外和补充。所谓牵连管辖,就是指本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数个案件,因为相互之间存在关联性而其中一个法院合并管辖、合并审判。根据牵连管辖制度,相互间存在关联性的数个案件应当合并在同一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这就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多方印证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利用一道审判程序处理了多个案件,可以避免程序的重复,减少分别诉讼的成本,可以避免程序的重复,减少分别诉讼的成本,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因此,牵连管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科学化和经济化的目标,避免了机械适用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合理性,更符合设立审判管辖制度为实现诉讼合理化的目的和初衷。

  (二)牵连管辖制度的内容

  牵连管辖制度的内容包括牵连管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两个方面。前者是要解决哪些案件才能适用牵连管辖,后者是要确定牵连管辖权的归属,即相牵连案件究竟应该由哪一个法院管辖。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