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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四种方式。文章对四种方式的含义、特征、要求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围绕着提审、指令再审和抗诉中有争论的几个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提审或指令再审、谁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如何界定?以及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法院是否必须受理和审理、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审判监督;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

  一、 决定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特征是:首先,这种方式只能发生在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作出的再审决定。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加以纠正。但不同的法院提起的方式不尽相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采用的是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采用由院长提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方式。在实践中,尽管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决定时通常均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再审本身不是提起的方式,提起的方式是决定采用提审还是采用指令再审,这与各级法院纠正自己错误裁判的决定再审方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其次,这种决定再审是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不能直接决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其成员具有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理论水平,有较高的执法水平。法律将再审的决定权交给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再审提起的严格要求,也意味着限定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不是法院院长的个人行为,而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定,这样有利于防止院长个人专断发生失误。实践表明,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通过对再审案件的讨论决定,有利于确保再审案件的质量,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有错必纠,保护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必须是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这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既是指本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也包括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后本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裁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院长对本院一审后上级法院二审的案件提交了审判委员会处理,也有的上级法院院长把下级法院一审生效的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再审,这些做法都是欠妥的。属于第一种情形,应由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反映意见,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属于第二种情形,应由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此外,本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即使发现确有错误,院长亦无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如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期间,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表示要抗诉。在上诉期的第6天,县法院院长发现本案定性不当,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侮辱妇女罪,随即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侮辱妇女罪,处5年有期徒刑。本案的处理是错误的,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即使定罪判刑改对了,也是严重违背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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