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 要:充分合理的庭前审查及准备活动对于保证庭审的公正、有序和高效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普遍承载着决定是否启动审判及纠正程序性错误,保全、展示、检验证据及排除非法证据,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提前处理和分流部分案件等诸多功能。我国庭前准备程序过于简单,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弱化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不符合各国立法的一般发展趋势。建议我国建立起由法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及控辩审三方共同进行准备的充分完善的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机制。

  关键词: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准备;

  刑事程序的设计,不能不考虑公平、有序和效率。为此,在多数国家的刑事程序中,案件在正式开庭审判前,通常要经过一个具有案件分流功能和旨在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预备性审查和准备阶段。在我国,这一阶段由公诉审查和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组成。由于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上不尽合理,功能非常单一,导致司法实务中或者因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审判拖延,或者规避法律规定而采取各种变通措施,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流于形式。为了使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更能体现公平、秩序和效率价值,本文拟在考察、比较外国庭审前准备程序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由于我国已有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与其他国家大体相同,所以,本文重点探讨其他与诉讼公正、秩序和效率关系密切的准备程序,以及我国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存在不足的技术性准备程序。

  一、外国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之考察

  尽管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及诉讼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在具体设置上有所不同,但基于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须为庭审的公平、高效进行提供保障的共同需求,两大法系国家在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功能的追求上具有共通之处。

  在英国,对于按照公诉书起诉的可诉罪案件,有移送审判程序,即先由治安法院进行预审,以确定控方是否有充分的指控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刑事法院审判,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移送审判程序分两种,一种是不审查证据的移送,另一种是审查证据的移送,控方须将本方证据提出于法庭,以使被告人有机会对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在该程序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在刑事法院,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anddirectionshear ing)程序。该程序创设于1995年,适用于除严重诈骗案以外的所有案件,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在该程序中,辩护一方须提供一份打算要求出庭的控方证人名单,控辩双方都要向法官和对方以简要的形式提出有关将在法庭审判中申请法庭解决的问题。对于严重、复杂、审判时间可能很长的案件,控诉一方还要向法官提交本方简要的案情陈述。如果被告人答辩有罪,法官应当直接考虑量刑问题;如果答辩无罪或者他的答辩不被控方所接受,法官将要求控辩双方提交记载以下事项的材料:案件中的问题,传唤出庭的证人人数,所有实物证据或表格,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序,所有可能在法庭审判中出现的法律要点及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所有已经展示的证明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所有有关通过电视系统或录象带提供认同证言的申请,审判可能持续的时间,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及控辩双方可以出庭的日期等。在陪审团宣誓、有罪答辩被接受或预先听审之前,主持答辩和指导庭审的法官可以就证据可采性或案件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裁定(rulings),该裁定在其后的庭审中具有效力,除非主持审判的法官根据请求或按照司法利益对此予以撤销或变更;(2)预先听审(preparatoryhearings)程序。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与调查法》而设立。该程序在陪审团宣誓前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法官自行决定启动,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主持,用来在陪审团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在这一程序中,法官有权要求控方将案情陈述交辩护方,该案情陈述包括控方将要证明的事实,控方将要求陪审团从证据中作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等,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法官可以就证据可采性等法律问题作出裁定,该裁定对庭审具有约束力[1](P 346-354)。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