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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1983年末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的247号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包括重要的古代法律文献。1985年第1 期《文物》登载了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对这批汉简作了简要的介绍。经整理小组几年来的整理,现已分两次公布了汉简中属于《奏谳书》的释文。??

  《奏谳书》是竹简原有的标题,共有简227支,计22件案例,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些议罪案例的汇集,案例的编排次序,大体是年代较晚的汉代案例在前,年代较早的汉代以前的案例居后。《文物》杂志1993年第8期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第一部分,计有16件汉初案例,同时刊载了李学勤先生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上)》和彭浩先生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1995年第3期的《文物》又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的第二部分,计有6件案例,同期刊载了李学勤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下)》和彭浩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等研究文章。笔者感到高兴的是,出土已经十几年的文献经过整理小组的辛勤工作终于公开发表,从中可以感受到各位学者付出了相当的心血。李学勤和彭浩两位先生的研究文章也是非常出色的,他们的释读和分析,使古朴难懂、现存史料又缺乏记载的古代案例能够为其他研究者所初步理解,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不少方便和扫除了一些障碍。笔者不揣浅陋,在钦佩整理小组和李、彭二位先生总体整理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想再就总体分析和其他案例以及相关问题谈些看法。

  关于《奏谳书》标题,《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着重诠释了“谳”字,文中说: 《说文》:“议罪也。”刑狱之事有疑上报称为“谳”,所以此字又训为请或疑。汉制,“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竹简《奏谳书》正是这种议罪案例的汇集。??

  笔者以为说它们是“议罪案例的汇集”似乎欠妥。既然是疑案上报才称为“谳”,那么通观22件案例,其中有些并非疑案亦非议罪是可以肯定的。如“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一案(案例一四)、“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一案(案例一五)、“新?⌒拍痹羯比?”一案(案例一六)等等,这些刑案在认定犯罪者的罪名方面都有十分明确、恰相对应的法律条文,没有哪一个属于“狱疑”之列,所以整理小组对《奏谳书》的书题的解释可能并不全面。彭浩先生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他指出:“《奏谳书》中少数案例不属于奏谳而是审讯记录,它们被编入书中的原因尚须研究。”??

  笔者经过查阅,奏谳一词有文献记载,如《汉书。儿宽传》讲到儿宽被任为廷尉文学卒史,可是由于廷尉府用的都是文史法律之吏,作为儒生的儿宽在那里便不受重视。一次正赶上廷尉府有疑奏,上奏书已经两次被皇帝驳回,掾史不知如何办才好。这时儿宽说了自己的意见,大家就让他来写奏文,奏书写成,大家读了后都很佩服,廷尉张汤得知后大惊,找来谈了一席话后对儿宽的才能极为欣赏,用其为掾,后来又“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

  不过我觉得,我们现在见到的这部《奏谳书》看来似是一个合成词,也就是说,除了谳的部分案例外,还有奏的部分文案,也许我们可以分别称它们为“奏书”和“谳书”,所以不妨在理解时将它们视为两类。以上所说的一些案例属于上奏文书即奏书,它们之所以需要上报,大概是因为犯罪者是长吏,有些还具有较高的爵位,或者是死刑案件必须上奏朝廷批复,这些案子虽然不存在疑问,但审判机关是不能直接根据审判结果执行刑罚的。象比较完整的文书如案例一四的末尾就有“上奏七牒谒以闻”,案例一六的“为奉当十五牒上谒”(奉,疑应为“奏”,但整理小组的释文和李学勤先生的文中都作“奉”,不知何解,只好存疑)。还有案例二二也属于上奏文,因为文书最后部分也有“为奏廿二牒”的语句,但此案“奏”的目的不是上报案件而是上报成功侦破疑难案件人员的事迹,推荐其升任郡吏。这些案例的末句往往有“敢言之”的文字,是标准的上奏文用语。总之,奏书不存在基层审判机关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疑难之处,事情已经得出了明确的结论,向上级奏请为的是获得批准,是法定的例行公事。也就是说,请求上级批准是这类文书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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