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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二)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4、缺乏必要的补救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同时,与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1条的要求也是不一致的。

  (二)、对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和冲突,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制约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在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与特征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1、要实现立法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消除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

  首先要更新观念。“在我国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适用关系时,采纳的是附带诉讼的原则,其基本理念是公益优先,但在市场经济体制注重私权保护的背景下,追诉犯罪与权利保护应被置于同等重要位置,”刑优于民“的解纷格局因利益的变迁而受到冲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民事权利的保护,注重强化其民事救济功能。”11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同源(同因犯罪行为而引起)不同质(刑事与民事性质有异)。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是民事损害赔偿,故实体上应受民事法律调整,在程序上主要应受民事诉讼法的规制。

  其次要明确并统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法律救济途径。一是除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受案范围外,还应当废现有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犯罪性质和犯罪范围的限制,使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获生机。二是将“追缴”和“退赔”这种附带民事救济方式,从附带民事诉讼责任方式中剔除、恢复法律适用秩序。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将“追缴”的财产和“退赔”的财产,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对属于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据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没收”;对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方式,作相应处理,其中属于侵占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的,判令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除返还原物外,还要对不足部分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2、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所谓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当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时,由国家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害人加以补偿的制度。控制犯罪和保护

  人权,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共同价值目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控制犯罪的价值目标,而且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当今世界的历史趋势。1992年的《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据表明,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犯罪近200万起,破案率为62%左右,也就是说我国每年有70-80万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从罪犯那里得到赔偿。有人认为,我国经济落后,尚不具备建立这一制度的物质基础。这个观点实质上是对国家补偿制度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的片面理解。实际上,目前所有实行国家补偿的国家,都对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条件、范围、适用对象等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确实需补偿的人才能获得国家补偿,这样能够得到补偿的人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从犯罪人处获得直接赔偿,国家补偿仅是作为对被害人法律救济的一种补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来实现。规定补偿组织、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数额计算、补偿程序,资金来源及其管理等。如1984年10月10日美国制定了《联邦犯罪被害人法》,确立了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12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可作如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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