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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法律运作机制调查与研究——基于减刑假释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5、相对较低的假释适用率

  假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由于假释制度的优越性,其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据统计,1993年1月1日美国联邦和州矫正机构的罪犯总数为913,739人,假释的成年罪犯有658,601人,假释率为72%.加拿大1992-1993年度联邦矫正机构罪犯的假释率为36.2%.瑞典1993-1994年度假释罪犯为4726人,监狱服刑的罪犯为14321人,假释率达33%. 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假释率也分别达到了48.4%和20.9%.而我国历年来却一直保持着较低的假释适用率。据统计,1995-1999历年来的适用假释的罪犯人数分别为29950、36552、41993、29541、30075,在罪犯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3%、2.68%、2.93%、2.07%、2.13%。 笔者对某监狱的调查也进一步验证了这种较低的假释适用率。该监狱2002年共有在押罪犯645人,共提议假释罪犯11人,占在押罪犯人数的1.7%.显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这一比例明显偏低。

  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我国较低的假释适用率呢?不少学者提出,应当大大提高我国的假释适用率。笔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我国较低的假释适用率,既应当看到我国较低的假释适用率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较低的假释适用率的客观必然性与合理性。之所以认为,我国较低的假释适用率具有一定和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是基于这样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减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了可供假释的罪犯总量。而减刑制度却为我国所独创,其他国家极少使用。如果加上我国的减刑适用率,则这一适用比例并不比其他国家相差太多。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就是相当理性与合理的了。笔者同样认为,如果能够消除制约假释适用的多种原因,我国的假释适用率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根据学者们的研究,这些原因包括:地方实施细则导致法外有法;法院和监狱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假释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误差;刑法典对于假释规定比较模糊;操作程序繁琐;帮教脱节;考察期过严等。 笔者认为,

  在上述原因中应当强调的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问题和帮教脱节问题。应当说,我国刑法对假释制度的规定对于预防罪犯再次犯罪而言,具有较强的激励功能,正如有学者提出的那样,“假释对罪犯的激励作用大于减刑。这究使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然以最大的努力去主动接受改造以争取获得假释,在假释后以最大的努力主动约束自己、接受监督,以使假释不被撤销。”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立法中一项较好的行刑制度在行刑实践中备受冷遇的局面呢?笔者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认定上的困难和帮教脱节是最直接的两个重要原因。首先,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刑法典对假释考验期的规定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刑法典在规定了假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条件的同时,又规定了对假释的罪犯的多种监督措施。这一规定本身就隐藏着一个矛盾。如果被假释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了,那么这些监督措施用意何在?事实上,这些监督措施本身就说明,即使在立法者看来,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仍旧是有再次违法犯罪,从而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因此,应当说,“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本身就假释制度而言不是关键,假释制度的关键在于各项监督保障措施的有效实现。然而,包括帮教在内的各项监督保障措施在目前的中国现实中显然是极为薄弱的。因为,“假释的普遍适用显然建立在社会具有相当的预防犯罪能力的基础上,这对于一个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国家而言,是有困难的。由于我国社区综合预防犯罪能力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改观,假释适用预计将会继续受限。” 因此可以说,帮教脱节在客观上直接导致和影响了假释的普遍适用。郑州5.26案件的发生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这说明,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是当前制约我国假释制度运行效率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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