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引起人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一社会现象在刑事侦查领域里反映强烈。侦查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和运用,随之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各种言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运用,出现了“三难”和“三多”。“三难”即通知人们到案难,到案以后说实话难,再令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就更难;所谓“三多”是指证人翻证的多,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留下证据毁灭的多。长期以来,刑事侦查工作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把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寄托在口供、语言或被害人的揭发上。可是,在市场经济下的“人”在变,各种人证是靠不住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多变的。面临各种新的变化,作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必须要审时度势,认真思考,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

  我国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新的规定不仅仅是辩护制度的一大改革,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使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模式难以贯彻执行。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

  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精神是一致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明确了法律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

  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案件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联,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的水平相适应。我国侦查机关和队伍无论是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还是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而刑事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所呈现的高智能、高隐蔽性及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无法摆脱口供主义的影响,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侦查工作人员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证案件事实也就在所难免了。此外,司法投入不足及我国侦查技术研究的相对滞后,也使侦查人员收集罪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群众普遍不愿作证,不愿涉讼的现象比较严重。诸如此类的实际困难,都成为我国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得以形成的外在因素。值得一担的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深受口供主义影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时没有被告人口供通常不敢下判,这更使得侦查人员即便是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时,也竭力获取被告人口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