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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内容提要 我国的证据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内容上是良法;形式上简洁、统一;实施过程富有效率;实施结果得到普遍遵守。通过分析上述目标的实现途径和考察国外的证据立法模式,我国应当采取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充实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 刑事证据 立法目标 立法模式

  证据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已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在立法模式上还存在不少分歧。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模式,除了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依据我国的国情外,还应重点考虑证据立法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尤其是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协调。

  一、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考察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据立法模式并不统一。归纳起来大概有两大类:一类是就证据进行单独立法,制定独立的证据法。采取此种立法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中又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即在法典中同时规定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的内容,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也适用于民事诉讼,如美国国会1975年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第二种是制定单行成文法,即仅涉及刑事或民事证据的内容,只适用于相关的诉讼领域,如英国1968年制定的民事证据法等;第三种是就特定问题制定单行成文法,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另一类则比较复杂,其共同特点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证据法的内容,证据法规范散布在诉讼法典或其他法典之中,证据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混为一体,没有独立的专门调整证据制度的立法或法典。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通常采取此种立法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差别也很大。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数是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法内容的,但也有少数国家将部分证据法的内容规定在实体法之中。而且,就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而言,又有三种不同的体例:一是在诉讼法中,没有集中系统的证据法内容,有关证据规范散布在相关的诉讼程序规定之中,如法国、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二是在诉讼法中,以专编、专章或专节的形式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其中,不仅包括原则性、共性的内容,而且将收集、审查证据的具体程序规定在内,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和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基本上也属于这种类型;三是在诉讼法中,以专编、专章或专节的形式规定证据制度的原则内容以及诉讼程序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至于收集、审查证据的具体程序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等有关章节中另行规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尽管如此,从发展趋势上看,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始越来越注意证据法规范的体系化。这一方面表现为,在越来越多的诉讼法典中,开始以专编或专章的形式集中地规定证据法规范的内容;另一方面,对证据的立法规定也越来越具有条理性、概括性。这以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最为典型。①

  关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证据法。该观点认为,三大诉讼的证据问题尽管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共性大于个性。证据立法没有必要因为三大诉讼具有不同的性质而分别制定证据法。相反,证据法应当是统一的,规定的内容应当是三大诉讼中共有的证据问题。至于因诉讼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具体问题,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在相应的诉讼法中予以规定,或者在证据法典中予以规定。

  第二,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在证据制度上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三大诉讼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极为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诉讼性质,先制定与各诉讼相适应的证据法典,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证据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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