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对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运作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要]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设立及其运作,是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更好地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如何使展示制度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笔者略陈浅见。

  [关键词]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设立,运作,思考

  证据展示或称证据开示,也就是先悉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因此,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人民法院庭审前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①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深化,诉讼证据展示制度从当初不被接受,到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的或多或少的运用。对刑事审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渐渐显现出其自身的价值,它完全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这一现代诉讼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新难题,困惑着司法实践工作。目前,司法实务界对此仍议论纷纷,褒贬不一,主要原因是对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加之其具体运作尚无可借鉴的模式。因此,统一认识,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乃当务之急。笔者就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其运作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形成迫切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式庭审机制,改变了原有的纠问庭审方式,但未能建立起与对抗式庭审机制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因而,具体表现在:

  (一)庭审前,控辩双方就证据知情权不一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范围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能够在庭审前了解到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律师的先知权无法保证。

  (二)辩方所掌握证据展示无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参与,辩方掌握了一些证据,但就这些证据如何向控方进行展示无任何规定,与证据展示的双向性原则不符。

  (三)证据展示制度涉及的问题无规定

  法律无明确证据展示的程序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证据展示的主体、时间、内容、方式、适用范围以及不进行展示的法律后果均无法律规定。②

  (四)庭审中某些证据流于形式

  刑诉法明确规定,在审理期间,控辩双方都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使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经常发生,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二、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设立的意义

  为确保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改变双方实力不平等的局面,增强庭审对抗,使法庭审判能够不间断的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能救济刑诉法对庭前准备程序规定尚未完善之不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控辩均衡,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移送至法院;辩护人庭前也只能了解这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无从了解控方已有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能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进行有效防御。同时,辩方掌握的证据,控方不能知情,形成仓促应付。如此这样,控辩双方显得已经失衡,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则能改变这种状况,使辩护人在庭前不但能了解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而且能获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或相关的线索,从而做到知彼知已,便于进行有效的控辩准备,真正维护好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有利于增强控辩式庭审的对抗性,提高庭审质量。

  通过庭前证据展示,控辩双方能彼此了解对方已掌握的证据,促使他们去作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核实、搜集证据,从而使庭审中的举证得力、质证充分,有利于增强庭审的抗辩性。对法官而言,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可以了解控辩双方的争执点,掌握庭审重点,有的放矢地组织、引导双方对有争议的事实用证据证明,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质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现事实真相,提高庭审质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