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人文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 要:人文精神的发展观,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解放。人文精神在现代社会的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新的动力与压力。人文精神的落实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做到“以人为本”,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将体现人文精神的诉讼观通过刑事诉讼法规范下来,使我们的刑事司法更趋理性、合理和文明。

  关键词:人文精神;刑事诉讼;修改

  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当“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时候,社会发展问题就成为全人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和最终目标就是“人类解放”,就是“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以人的发展为社会发展目标的发展观就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正是这种人文精神的确立,使得人的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立足点。同样也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如火如荼进行司法程序的改革,保障诉讼人权的立足点。那么,到底什么是人文精神呢?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否应当坚持人文精神呢?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人文精神的本质及其在历史中的发展

  (一)人文与人文精神

  人文,在汉语里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诗书礼乐等文化形式,二是指人为的,常与“自然”“天文”“天运”对比。在西方,“人文”源于拉丁文humanus,意大利14-15世纪的世俗异端文人用它来表示与正统经院神学研究对立的世俗人文研究。而在英文中,“人文”为“humanity”,有三个基本的含义:人道或仁慈;人性;人类。当humanity以复数形式出现时,它便指人文学科,即研究人类价值判断和精神追求的学科,以探求人生的价值、寻求人生的意义为研究目的,从而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社会人生更趋完美和和谐。

  人文精神内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并通过实践活动表现出来。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更是一种实践存在物、社会存在物、文化存在物,在人的世界中,他要赋予自己的现实生活以价值和意义,将其纳入某种意义系统,建构一个文化的理想世界作为他的终极目标和人生意义,以此来确证人的主体性。人文精神正是指人类文化创造的价值和理想,是指向人的主体生命层面的终极关怀。它是对人自身命运的理解和把握,对人的生存价值意义的关注,是人之为人的一种理性意识、情感体验、生命追求、理论阐释、评价体系、价值观念和实践规范。人文精神具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人文精神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历史性。人文精神是历史的产物,即历史的形成和发展的,这种历史性也就是时代性人文精神的本质、内容、思想形式及特征,都是受它由以产生的时代条件、历史条件所制约的,只有与一定时代、历史条件相应的人文精神,没有超时代、超历史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总是特定时代社会文化生活的内在精神,体现了该时代的主体的精神品格,表达了该时代文化生活的价值趣味和理想。尽管不同时代的人文精神有着某些共性,但不存在脱离具体时代和历史的一般的、永恒的人文精神。因此,不能把人文精神与近代以来的西方的人文主义,或者中国传统的儒家精神简单等同。

  第二,大众性。人文精神是面向整个大众文化生活的。而渗透于其中的价值理想作为人文精神之根源的文化实践活动体现在每一个主体的活动之中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人文精神在现实的文化实践中把视野投向全体大众的整个社会生活,指向每一个普通人的生存状态和人生境遇。因此,人文精神不等于文人精神,它不应该也不是知识分子、尤其是人文知识分子才具有的精神。尽管人文知识分子对人文精神的价值更具有自觉的意识,对人文精神的话题有着更热情的关切,对弘扬人文精神也负有更重要的责任,但人文精神向世俗生活的渗透,深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意识领域,才是倡导人文精神的意义之所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