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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使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均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并一体化地加以解决。原则上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即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大致上平等,刑事被害人不应获得明显地超越刑事被告人的特别优势地位。我认为,我国应当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在具体规则层面上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应享受的合理的特殊优待以及国家帮助,同时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获得的具体的量刑折扣。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我国《刑法》第36条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讲,这是有问题的。被害人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遭受损害时必定伴随着人身精神损害,而且这种损害还并不限于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而是会扩展到被害人的亲属和家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只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而且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通过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一定的刑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抚慰,如果允许被害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所有犯罪对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所有的犯罪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愿意。”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遵循了严格解释的原则,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与法理、立法与司法、公权与私权、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入手,否则,难有定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否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诉讼,涉及到国家公权即公权与公民私权即私权的关系问题。目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精神损害诉讼的刑事政策,表明在公权与私权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公权,这是一种国家主义的表现,我个人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者进行选择,即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权优先,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可以单独提起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但是私权优先,这样一来,公权与私权,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益均得到了较为合理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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