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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及其保障机制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顾名思义,即是指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悉自己何以被指控以及自己在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拥有何种权利、义务等方面情况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必要性是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诉讼地位的特殊性决定的。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而犯罪嫌疑人则被视为是可能触犯国家利益的个人,处在国家的对立面。国家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极易侵犯弱小的个人。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作为个人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故法律上要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以弥补双方能力和资源方面的巨大落差。

  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的范围,应主要限定为与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侦查情况,而不应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步骤等内部情况。综合世界各国立法,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指控的罪行

  获知被指控的罪名,是犯罪嫌疑人正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了解被指控的罪名的情况下?煼缸锵右扇瞬拍苡姓攵孕缘亟?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世界各国针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地位、特点?煻几秤杵涮囟ǖ娜ɡ?和义务?煹?犯罪嫌疑人对这些权利并不都充分了解。这就需要侦查主体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熤鞫?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根据

  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煼缸锵右扇擞腥ㄖ?道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根据,并有权对强制措施提出抗辩。

  (四)侦查终结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是因为有犯罪嫌疑被追诉指控的,这种指控具有多种可能性?熁蚓?过侦查?煶废?案件?牷蚍缸锸率登宄??熤ぞ萑吩洧熞扑推鹚摺U觳橹战岬慕峁??熡敕缸锵右扇擞忻芮泄叵耽煼缸锵右扇说比挥腥?了解这种结果以及相关理由。

  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保障机制

  作为对立的双方,侦查机关的职责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相对应的。后者的知情权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就是告知的义务,是不可放弃的职责。当前,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保障不尽如人意。表现在:一是侦查人员不愿意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特别是在侦查的初期;二是侦查人员总是想方设法遮盖关键证据;三是不告知据以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保障机制:

  (一)转变侦查理念

  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保护不力,表面上看是重视不够,实质上是侦查理念在作祟。因此必须转变旧有的侦查理念,具体来说主要有:

  1.对侦查职能的认识。传统的刑事侦查职能仅仅定位在追诉犯罪方面。侦查活动的惟一任务是查证犯罪事实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是,现代的刑事侦查职能不仅仅要追诉犯罪,而且要保障追诉对象的权利,不得因为要实现前一职能而放弃后一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作为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

  2.对侦查对象的认识。传统的刑事侦查往往把犯罪嫌疑人仅仅当做是国家的对立面,侦查人员则先入为主地认定其就是犯罪分子,内心上认为其不应当享有各种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犯”的称谓便是这种思想的集中反映。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侦查对象仅仅是嫌疑人,即使是受到强制措施限制的人,也与普通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侦查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及其他各方面的正当权利。

  3.对侦查目标的认识。侦查目标是侦查职能的实现。传统的刑事侦查仅仅把目标锁定在使侦查对象受到法律的严惩方面。在这种目标的驱使下,侦查机关必然把案件进展情况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惟恐侦查对象知道。而现代的刑事侦查除了这个目标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目标是使侦查对象摆脱嫌疑。两个目标是不可偏废的。而后一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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