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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证据在反贪查案中的运用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特殊性, 在反贪查案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往往会使案件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笔者结合办案实例,对再生证据的特征、种类、运用以及收集原则等作一阐述,以期有助于反贪查案工作。

  一、再生证据的特征

  相对原生证据而言, 再生证据是人们根据证据形成时间及形成目的,而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分类,是对特定范围的一类证据的总称,而不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再生证据除了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及客观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特性,具体如下:

  1、再生证据形成的时间在案发后。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实施有关反侦查活动。所以,再生证据只会形成于案发后。有些虽具有再生证据特征,但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讲,再生证据都是行为人在案发后采取的隐藏、毁灭罪证,探听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等反侦查活动,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处罚。

  3、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相对于原生证据,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即没有原生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有再生证据。因为,没有案件的发生,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反侦查活动。

  4、再生证据具有反证性。再生证据是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因此其证明力相当强。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办案人员可以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将收集到的有关再生证据,在关键时击穿当事人的谎言,起到“一证九鼎”的作用。

  5、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当事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其行为是隐蔽而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在瞬息之间就可能灭失。对于犯罪分子销毁的证据,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到,就会永远丧失该份证据。

  二、再生证据的分类

  再生证据根据所形成的具体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伪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特别是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处于被侦查境地,多会竭尽所能,与关系人联系、沟通,采取各种形式干扰侦查,掩盖犯罪事实,形成伪证性再生证据。

  2、毁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视赃款赃物等证据为“定时炸弹”。为防止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与其接触后,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形成毁证性再生证据。

  3、刺探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刺探侦查秘密、情报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时,都渴望了解侦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和犯罪情况的真实底数,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职务犯罪分子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形成刺探性再生证据。

  三、再生证据在反贪查案中的实际运用

  从理论上对再生证据的特征、分类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点,从而提高办案人员发现、收集以及运用再生证据的意识,并正确搜集和运用这些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笔者结合案例,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再生证据。

  1、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避免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即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要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其串供、制作伪证等的证据,并要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使其无法自圆其说,无法抵赖抗审,从而达到揭露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我院办理的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会计室经理于凌挪用公款案,就是办案人员及时合理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并突破案件的典型一例。于凌来我院自首时,供述挪用公款500万元。但在谈话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其似乎还有隐情。当于的手机响后,遂同意其接听,并故意起身去倒水,后于谎称是其姨妈来电。办案人员从于的紧张神态中,感到其可能串供,即通过电话局查出来电系某证券公司经理。经传唤询问,该经理承认刚才系电话串供,并检举了于另外挪用公款2500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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