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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四、笔者的思考

  正如上文所述,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保释制度的确有许多值得我们在改革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时应借鉴的东西,绝大多数学者都这么认为,有少数学者甚至主张移植保释制度。笔者认为,学者们渴望借鉴外国经验改革我国司法制度的迫切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他们主张借鉴保释制度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观点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在研究和讨论的过程中似乎存在一些错误的倾向。实际上,外国的保释制度并非十全十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也不是一无是处,我国的社会背景、法制观念、相关配套措施等与英美国家也是存在较大差距的。下面就两种制度及学者们的改革建议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保释制度并非十全十美。让我们看一下保释制度在其发源地英国的现状。据调查,英国目前的保释制度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有12%的被保释人没有按时出庭;有四分之一的被保释的人在保释期间犯了一个以上的罪;被保释的人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的情况普遍存在。针对上述问题,英国司法当局本着有利与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减少犯罪的目的,提出了如下改革措施:授予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前的保释进行条件限制的权力;扩大公诉方请求反对所有可能被监禁者保释的权力;加大法官对保释请求进行否决的自由裁量权;设置换押候审或用其他方法限制被保释者的人身自由;加强保释期间的监督管理;等等。[5]许多学者好象对这些现状缺乏了解,他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过去,只看到了保释制度保障人权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不利于惩罚犯罪、不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及不公平的一面。而实际上上述两个方面是不可偏废的,这也是英国司法当局的认识,他们与我们相反,过于强调保护人权而忽视了控制犯罪,在这方面,他们甚至应该借鉴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二)取保候审也不是一无是处的。一些学者将取保候审批得一无是处,甚至建议移植保释制度取而代之。的确,取保候审制度有许多缺陷,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取保候审制度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打击犯罪、对于防止被告人重新犯罪危害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取保候审适用率很低,审前被羁押是常态,被保释是例外,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理论上除了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流窜作案等情形不适用之外,都能适用。不能把执法中的问题归咎于制度本身。

  (三)我国与英美国家的社会背景、法制观念以及软硬件设施存在较大差距。我国与英美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如果一味地模仿保释制度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社会公众会产生极大的不公正感和不安全感;英国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很好的适用,是因为它有一整套配套措施,硬件上他们有保释旅馆,有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软件上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有专门的处理保释事务的机构。而我们什么都没有。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发展相对落后,不能向西方国家一样有效地对被保释人进行控制,不能有效的防止被保释者逃跑和再犯罪。总之,我们目前还远不具备实施保释制度的条件。“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虽然保释制度在英美是色鲜味美的橘子,但种在中国难保会变成枯涩的枳子。

  简言之,笔者认为,不仅完全移植保释制度的观点是不可取的,而且借鉴保释制度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观点也要防止一些错误倾向。我们在借鉴保释制度的时候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将我国取保候审中重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控制犯罪的优点,同保释制度中重视保障人权的长处结合起来,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建立一种既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能充分保障人权的新的取保候审制度。

  注释:

  [1] 参见载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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