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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圳税侦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涉税犯罪案件有12种。近几年来,深圳经侦部门通过对12种类型涉税犯罪案件的侦办,发现了税侦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反映在侦办偷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两类高发涉税案件上。我们就以侦办偷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来说明深圳税侦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侦办偷税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偷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当前深圳市12种类型涉税犯罪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两类案件。但就打击犯罪效果而言,偷税犯罪案件侦办少,结案更少,将偷税犯罪嫌疑人送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台而被人民法院定罪的则少之又少,但偷税犯罪依然猖獗的存在。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偷税犯罪线索来源不畅,税警协作配合不够,难以形成打击合力。对于泛滥存在的偷税犯罪,公安经侦部门在工作中很难发现,而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现偷税的一般都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查处大量的偷税案件,不管是否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基本上是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结案,很少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在打击偷税犯罪需要税务机关配合时候,税务机关往往配合不够。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增加了侦办难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1年制订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中的“偷税数额”、“应纳税额”为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数额”和“各税种应纳税额”。侦办一宗偷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要与国税、地税等至少两个以上的部门协调,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偷税数额”和“各税种应纳税额”,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增加了侦办难度。

  二、侦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遇到的突出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尽管非常大,但在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普遍重视不够,对它的社会危害性也认识不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领导不够重视、办案经费不足、警力不够等问题,而最突出的问题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商特别是税务部门工作中存在着漏洞与薄弱环节,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渎职现象大量存在而惩治不力,这是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如此泛滥的最根本原因。大多犯罪分子成立虚假公司,从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公司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到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大多虚假,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了工商、税务部门在管理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际中几乎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有的税务部门对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防伪税控机的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等关系国家税收能否有效征收的规定置若罔闻,或者随意放宽条件,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2000年查获的深圳市格业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公司利用他人身份证等虚假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个月左右,在没有进行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就从税务机关“合法”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仅一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价税合计9千多万元)就消失,到公安机关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主要税务资料丢失,导致该案目前仍无大的进展。又如“7.03”专案,犯罪嫌疑人陈锦涛成立五家公司(工商、税务资料大多虚假)在没有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取得防伪税控机并领购了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75份,在为他人虚开后将伪造的假发票联、抵扣联连同真实的存根联、记帐联到税务机关全部申报作废(连编号顺序等都未变),税务机关竟然一直没有“发觉”。犯罪分子靠这种拙劣手段成功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5份,价税合计1.9亿多元,税额3千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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