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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初查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一、初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该条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由于情况复杂,应当审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审查是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的初步调查,称之为初查。即《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初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初查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是经营案件线索的一种方式,把收集情况、发现证据作为初查的工作目的,为侦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初查和侦查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阶段,初查发生在立案前,侦查发生在立案后。初查是一项不带侦查职能的调查工作,其任务是通过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去发现和判断有无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去研究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立案。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全性。初查的结果:一部分线索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入立案程序;一部分线索经过初查,反映的犯罪事实被否定,或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犯罪嫌疑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使用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初查实际上是立案后侦查的前奏。

  因此,初查工作的成败,直接决定是否进入立案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立案应该视为我们职侦工作的生命底线。侦查实践证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案很重要一环在初查;能否将小案办成大案,疑案办成铁案,重在侦查阶段的审讯。初查工作做得成功,做得好,将符合立案条件的犯罪事实查清,会使职务犯罪案件顺利进入立案程序,无疑会对侦查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三、初查的具体运用

  (一)符合法律规定

  初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应当遵守《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规则》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遵守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要案线索分级备案制度。

  《规则》第1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根据《规则》第126条的规定,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规则》第130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2、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

  《规则》第127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检察长”包括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即只有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对案件线索的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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