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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交易制度之信息视角探索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根据信息论原理,社会物质、人才资源将无法胜任巨大的诉讼信息流,已经超负荷的巨大投入需要就诉讼程序删繁就简。以、诉辩交易法律制度配合该规则,便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为避免出现刑讯逼供和审限的尴尬,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惟有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才能解决。实行诉辩交易制度,不失为良策,而确立任意自白规则是与之配套必要证据规则,是信息方法运用于诉讼的需要。

  诉讼经济是一种社会性要求,源自证据材料信源的无穷性与诉讼资源的有限性。这决定了诉讼效率成为社会性规则的客观内在要求,因此成为确定诉讼基本构造的客观标准之一。对于所有刑事案件而言,如果全部按照信息方法作诉讼处理,意味着巨大的资源投入,社会将不堪重负,成为最没有诉讼效率的选择。诉讼制度面临的两难社会问题是,一方面要准确地公正地惩治犯罪行为,同时必须讲究诉讼效率,以维护社会正义;一方面社会诉讼资源有限,按照科学的信息方法完成所有刑事案件将不堪重负。这就需要选择折衷方案。

  实行诉辩交易制度,是一个理想选择。给予有一定证据指向的一般犯罪者一个选择机会,要么任意自白,以换取法定幅度较大的从轻处罚机会,要么不接受诉、辩交易,控方继续取证,一旦指控罪名成立,将受到严厉惩处。将有限的社会资源主要用于社会规则的落实,以及打击必须严厉打击而犯罪行为人出于本能千方百计企图逃避的严重刑事犯罪,应当说是一个经济的基本诉讼结构。因为有一定证据指向的真正犯罪嫌疑人的任意自白,最容易完成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实行诉辩交易制度,任意自白规则才有现实法律基础,且被追诉人一旦作有罪答辩,诉讼径直进入量刑程序,具有较大的效率意义。通过自白规则和诉辩交易,自白者将得到量刑的好处和良心的平衡,其心理意义是有利于思想改造;政府方面虽然放弃了一部分刑罚权,将得到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扩大追诉面、化解部分疑难案件、保持公正形象和鼓励社会成员普遍诚信的好处。政府方面得到的好处,就一时一事而言是看不到的,就长远而言,社会将在良性循环中发展,这就是法律导引的功能。当然,对于犯罪行为严重,又有充分证据的,法律可以规定通过司法官员审查不得进行诉、辩交易。诉、辩交易制度还可以为这种状况,找到一个解决途径:虽然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有一定证据指向嫌疑人,但在现有侦查条件下,短时间仍旧侦查不到更有力的信源。这既符合信息方法,也符合“穷寇莫迫”的军事方法。

  按照信息方法选择诉、辩交易制度的话,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案件将以比目前简易程序还要快的速度结案,剩下的程序繁琐一点,但肯定是证据信息系统化的必然结果。这当然是案件质量、数量和效率的明智选择。目前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将诉讼效率提到较高程度,方向是正确的。但仅仅将精力放在审限、开庭时间限制、期间的掌握方面,属于治标不治本。稍有不慎会弄巧成拙,且与信息方法冲突。

  关于任意自白规则的信息分析如下:实行任意自白规则,否则予以排除。其证据排除的机理在于信源的可疑性。由于自我保护是一种生物本能,诉讼法律的制定不能脱离人的本能这个基本前提。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出于自由意志理解其行为意义而作的自白,才具有不容置疑的证据能力。任意自白,是在一定证据压力下所作的选择,这种压力毕竟是将要受到进一步追诉的压力,没有非法因素,因而具有可采性。否则的话,不具有可采性,予以排除。法庭确认不是任意自白的予以排除,可以排除两个可能的错误。李化伟冤案中口供的认定就发生了至少两个诉讼错误,一是错判了李化伟,二是放纵了真正的凶手姜海,以至于他又造成三个冤魂命归西天。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两种方式,即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便审(简称“简便审”),一种源自基本法,一种源自司法解释。用意良好,一定程度解决了不少问题,大幅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多分析好处了。应当看到,这种做法本身是结合我国“国情”的特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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