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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论文提要

  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令人担忧。过于格式化的罗列事实,对证据分析认证充分性的欠缺,以及说理的过于简单化等“传统问题”,越来越难以满足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不仅束缚了刑事司法前进的脚步,而且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感。

  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肖扬同志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为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笔者通过对一些大、要案刑事裁判文书的研读和对诸多相关理论、著作的学习,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经验,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与思考,包括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现状的客观分析,改革的必要性及意义,具体的改革原则、步骤与措施等问题。并希望通过本文对刑事审判中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践有所帮助。

  正文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依照法律对案件事实予以分析、认证,并最终得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它不仅体现了法官的观点,更是国家意志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因此,刑事裁判文书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令人担忧。过于格式化的罗列事实,对证据分析认证充分性的欠缺,以及说理的过于简单化等“传统模式”的继续沿用,都使不少刑事裁判文书难以服众,让人们对司法的过程产生合理的怀疑甚至误解,从而增加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如何使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脱离现有的落后状况,使之成为令人信服的“一纸权威”?关键要改革!尤其是观念上的改革,这对于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者都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肖扬同志于2001年12月提出要牢固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短短的十四个字,将现代司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最高要求、司法手段与立法目的完美结合,达到统一。这不仅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必然走向,更是思想意识领域里的一次重要革命!

  笔者仅以此文,试图浅略阐述如何在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实践中正确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打破旧有框架下的制作模式,摈弃拖沓冗长之处,填补分析、说理过于简练的漏端,以求使刑事裁判文书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实质。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

  虽然自建国以来,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标准与式样历经数次改革,至今已日趋规范,制作水平也随着法院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而逐步提高,但通观纵览仍然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仅从其结构、形式所体现出的内容实质进行分析,就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对当事人自然情况写得不够确实详尽。

  刑事裁判文书式样中规定了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位于裁判文书的首部,可以说是位置显要。然而,有很多刑事裁判文书在写当事人自然情况时过于简练,甚至不够准确,特别是对流动人口、偏远地区的当事人身份的核查不够确实。进入审判阶段的当事人已经经过了公安预审、检察院审查等前奏阶段,既成了很多案卷材料。但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中对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记录会有前后多个版本。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不注意核查,往往会出现对当事人自然情况记载的“抄录”现象:即一审法院“抄”预审卷,二审法院“抄”一审卷。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是某偏远山区的农民,其在预审阶段提供的家庭住址在审判阶段已经变迁,其向一审法官反映过此变动,但没有引起法官的重视,在一审判决书及随后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均沿用了公安预审时对该被告人的住址记载。结案后送达裁判文书时,两级法院向其家属、村委会、驻地派出所邮寄的裁判文书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后两级法院均以邮寄和退回的邮件凭条入了卷。通过此案,我们不难看出: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表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却在当事人自然情况这样基本的问题上违背了客观实际,浪费了人力资源不说,有的还会给审理结束后的工作甚至案件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此看似小的问题,却足以显现法官的用心程度和办案质量,但是通常得不到法官们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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