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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刑事诉讼的大同趋势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起诉便宜主义产生于19世纪后期,根据起诉便宜原则,即使是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不必然交付审判,刑事诉讼成为一个可选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官不起诉斟酌权不断扩大。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起诉便宜主义已成为两大法系发展的共同趋势。

  对于检察官来说,刑事诉讼中起诉活动实行的原则有两项:即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相对应,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有足够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产生于刻板的起诉法定原则已不合时宜的19世纪后期,是社会检讨绝对报应观念,实施追诉制度的结果,与“诉讼经济”理论相契合。根据起诉便宜原则,即使是构成犯罪的案件也并不必然交付审判,刑事诉讼成为一个可选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检察官不起诉斟酌权不断扩大。

  各国对起诉便宜主义的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制定法,多数国家将起诉法定主义规定为基本原则,而将起诉便宜主义规定为例外。如德国刑诉法规定:“检察官负有对所有的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作出行动的义务。”但是,随着犯罪日趋复杂化,环境犯罪、经济犯罪、跨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现,使调查取证出现很大困难,而司法资源却相对有限,加之东西德统一以后,德国出现的财政困难,使得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此,德国引进了起诉便宜主义、简易程序和辩诉交易。1964年议会通过法律赋予检察官享有起诉斟酌权,但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要征得法官的同意;1975年,议会又制定法律减弱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新颁布的法律给检察官较大的权力,原先只有法官拥有的某些权限赋予了检察官。德国法律关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变化反映了德国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有效追究的动向。实践中,根据起诉原则约对3/4的案件作出了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说明起诉便宜主义在德国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适用不起诉的范围十分广泛,并具有罚款等实体性权力。在德国理论界被称为“法官前的法官”或“站着的法官”。

  日本刑诉法则明确规定了起诉便宜原则,学者普遍认为日本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原则的典型。

  而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判例法,法律上没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的明确规定,但检察官拥有广泛而几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他不仅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而且有降格起诉、撤回起诉和绝对起诉的权力,甚至有向法院建议科刑的权力。有些学者认为,根据美国的制度,刑事起诉只不过是联邦或州检察官的权利而非义务。为什么美国给予检察官这么大的权力,那只有一个理由:不是每一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诉。鉴于此,起诉便宜主义实质上是美国刑事追诉的原则,而起诉法定主义恰恰是其例外。

  起诉便宜主义在实践中如何适用

  (一)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此种处分在于追求刑事诉追的目的性和合理性,与绝对不起诉追求刑事诉追的合法性相区别。它是检察官运用起诉裁量权的重心。因而,相对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在原始意义上的适用,其具体适用一般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

  一般认为对此类案件追诉于公共利益并无必要,且违反诉讼效率。

  德国对违警罪允许检察官独立为不起诉处分,而轻罪的不起诉则要求由检察官和法官共同作出,也即经负责审判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已经起诉的,经检察院、被不起诉人同意,法院可以在审判开始前的任何一个时刻停止诉讼。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在属于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官书面申请(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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