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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Ombudsman Institution),创建于1809年,近三十年来,它受到了世界各地的重视,为许多国家所效法,被认为是“当代促进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种高度发展的工具”,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

  十八世纪初叶,当时国王查尔斯十二世,为了整治各地的动乱和官吏的腐败,便在1713年命令设立一种类似英国大法官、俄国的巡按使的机构,名曰大法官,并规定其职责是代表王权,巡视各地、督察官吏的活动,保证实施国王的法律,受理对官吏的部分控诉案。到了十九世纪初,王权衰败,国家权力重心转入议会手中,形成议会主权。议会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保证实施法律和经常性地督察国家和地方行政当局的活动,便效法前王朝,设立一个专门的督察机构,定名为“议会司法督察专员”。1809年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督察专员应为“通晓法律,行为正直的人物”,还规定督察专员的具体职责和活动程序。1810年议会正式选举了第一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一百多年来,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几经改革,逐渐臻于完备。现在,瑞典的督察专员,多达几百人,他们基本可分为议会选派的督察专员,政府指派的督察专员和社会团体私人大公司企业雇用的督察专员等三类。不同类别督察专员职责、活动范围都各不一样。

  一、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在瑞典督察专员中,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瑞典现有四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活动。他们合署办公,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决定工作方针,任用工作人员。现全署共有工作人员六十余名,共中律师二十九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是由议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名经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他们是否一定是议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世纪以来,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议员的。根据惯例,专员的人选应为无党派色彩还应得议会党团一致同意,而对其当选资格自1974年以来则无特别规定,任何男女公民皆可当选。但实际上当选的都是受过高等法律训练并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人,如最高法院法官和高级行政司法官员。现在首席议会督察专员就是前任最高法院法官。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独立活动,既不受行政也不受议会干预。但它每年的工作报告,则要经议会宪法委员会审查和作出评论,方可报请议会讨论。议会有权弹劾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所督察的对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和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监狱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共官员,还包括半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司)及其高级官员。但督察专员对中央和地方议会成员、内阁大臣、大法官和瑞典银行管理局及其总管等则无督察权。内阁大臣所以不受督察,据说他们的出任主要在于政治而不在于行政,而且他们是由议会选举并对议会负责的,可以由议会直接施加监督。但是在内阁大臣受到议会弹劾时,督察专员则可以对他们进行调查。根据宪法规定,法院司法独立,它们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受干涉。但法院的司法程序性问题,如逾期不理,拖延判决,不公平对待当事人、证人等,则不属于不受干涉之列,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可以对它实行督视。如1973年4月1日生效的一项刑法修正案规定,刑期应扣除被监护的时间。但有些法院不按规定办理,结果引起督察专员的干预。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实行督察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视察、主动调查和受理控诉等。

  视察是督察专员实行督察前一种传统的方式。每个督察员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去进行视察三十个工作日,或更多些时间。据规定,督察专员有权出席法院或行政当局的各种会议,有权看各种官方的记录和文件。任何文件对督察专员都不得保密。所有官员都有向督察专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情况、资料、文件的义务。任何官员都不得拒绝回答督察专员提出的问题。如有这种拒绝,可能受到惩戒性的处罚。正因为督察专员有这些权力,所以他们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同各有关当局的官员交谈,查阅官方的记录文件。在接触居民包括监狱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的过程中,督察专员可以接受抱怨者的口头控诉,从中发现有关当局的问题。视察后,一般都要同有关当局的官员会面,指出错误,提出改善意见,通常还要作视察报告,就某些问题向议会或政府提出建议,包括建议修正和增加某些法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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