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公务员法论文 >
法官如何独立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今年五月,我与美国纽约联邦法院的一位华人法官见面,当我问到“如何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问题时,他的回答只有四个字:“法官独立”。之后,我思考过很久关于法官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我想,在中国,法官独立同样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保障,而选拔最优秀法律人才充任法官,淡化法官管理中的行政色彩是实现法官独立的前提。

  修改《法官法》,统一司法考试无疑是改善法官基本素质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我看来,由谁,通过何种程序将那些合格的人才任命为法官更为重要。因为谁控制法官的生活,谁就控制法官的意志。在法官的选任上,我们现在有两套规则:显性规则是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以下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等均由院长提名、人大任命,助理审判员则由院长任命。隐性规则是院长、副院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选拔考察提名,由同级人大办理有关手续;副院长以下的法官由院长或者法院组织部门选拔提名,人大办理手续。前一种选拔权在人大和法院内部,而后一种选拔权在组织部门和法院内的组织部门。无论是哪一种规则,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法官的任命与一般的公务员并无二致,遵循由上而下的行政化规则。这种选拔任命方式的结果就是抽掉了法官独立的最重要基石,使得法官成为听令于上级的普通办事员,加上等级森严的晋升奖惩机制,法官想要得到重用和提拔,必须按院长庭长的意思办,如果违背上面的意思坚持依法办案的话,则不仅提拔无望,而且面临被辞退开除的危险。正因如此,法官们各个唯领导马首是瞻,与此同时,很多法外干预也乘虚而入,司法的公正性就是在这样一种法官选拔晋升体制下被消解的。因此,取消法院内部法官的层级制,统一法官的选拔权,由设立在人大系统内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名,由人大任命的选拔制才是改变目前行政化倾向的出路。

  如果法官过于独立,那么,又如何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导致的司法不公呢?修改后的《法官法》强调了法官的责任和对法官的监督,不管是过去的法官考核辞退制度,还是现在的错案追究制和院长引咎辞职制,其用意均在于此。从表面上看,这些措施似乎有一定作用,但实质上只会加剧现行法官的的行政化色彩,从而瓦解法官独立的基础。一个随时会丢掉饭碗的人只会对端他饭碗的人负责,而不是法律。所以,这种叠床架屋式的监督制度不仅很难保障司法公正,相反,还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为此,应当确立法官的特殊保障制度,尤其是职务保障制。除非构成犯罪并经人大罢免程序,任何法官都不得被解除职务。我认为现行的考核制和辞退制是目前法官素质尚无保障的情况下的过渡措施,最终应当被取消。我们必须承认,改革法官的选拔制,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中,再辅之以法官地位的独立保障制度,最终是有可能消除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