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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读公务员法中的十三项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从检察的角度来偶试解读一下公务员法。

  1、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如此,我们检察院的干部与职工就正式统称公务员了。

  2、第三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特别将“领导成员、法官、检察官”这三类人员特列一款,说明偶们检察官与“领导成员”属同族了。

  3、该法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这里的“副调研员”应该就是偶们检察院里的现在的“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吧。

  4、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这些衔级已有相关法如警察法等已作了规定,这里再作强调。但也有相关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却没有再强调,可能两官的等级设置不是衔级,不属于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

  5、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里只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说明按照公务员法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也可以从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选拔。比如直接选举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或直接下派挂职副检察长、副院长即可取得检察官、法官资格等。

  6、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说明不论罢工是否正当,公务员都不得参与,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是公务人员的天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得拒绝执行,但拒绝执行上级非法(包括违反程序)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在此列,这可以督促上级养成按章办事的作风,提高法制意识。在经济发达地区公务员亲属经商的较多,公务员作为家属难免在业余时间帮助做些事,如帮助简单采购、站柜台销售等,不知道这会不会被禁止。

  7、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区分了公务员执行“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与执行“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两种不同的担责法,前者是发现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执行了责任在上级;后者是发现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执行了则要承担责任。比如上级让你突破案件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口供,你执行了你就逃不了干系。

  8、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这里只规定优秀、称职两种可享受年终奖金,没有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能不能享受年终奖金。估计是各机关看着办了。

  9、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公务员加班是很普遍的现象,有规定加班补贴内容的劳动法适用对象并不包括公务员,因此公务员加班补贴问题一直是无依据的。现在采取规定补休的办法也算是一种补贴了,总算有了个说法。

  10、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以往有的机关采取的奖惩措施中包括扣工资等现象将不复存在了。但扣减福利倒是不被禁止的。至于拖欠公务员工资,目前在一些财政困难的地区仍然存在,国家估计会出台一些措施,保证偶们贫困地区的检察官

  11、第八十四条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得辞退”,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说明只要是因公丧失工作能力,即使从此不能上班,也不能辞退,只能作退休论,仍应享受退休公务员的一切待遇。这一保护措施可算是一个进步。

  12、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这里“工作年限”是否指的是“工龄”,如果是,那偶们院有个38岁的同志现在就可以退休啦,他是十年前进检察院的,六、七岁就在少体校了,显然工龄超过三十年啦。

  13、遗憾的是前段讨论正酣的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最终未能取得共识并写入公务员法,但偶认为立法机关包括决策层今后肯定会重视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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