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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摘要: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中一个基本概念,本文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分类、特点进行论述,以明确行政相对人的涵义,从而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

  关键词:资格、法律事件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受益行政相对人、受限性行政相对人、普通行政相对人、特定行政相对人、公益诉讼、行政责任能力、阶段性。

  行政相对人外在表现可以说纷繁复杂,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部门对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该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而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很少,对此缺乏理论的指导。例如: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正确做出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为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涵义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方(1),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对立方;

  该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绝对单一的双方关系,有可能存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列为第三人,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产局未认真审核,导致甲用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真实房主乙在这个过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处罚程序中,假如行政主体列错了行政相对人,对他作出了行政行为,他应是相对人,但本应是行政相对人而没有列入的人应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对人了吗?相对方具体究竟是谁?

  此外在实践中,由于该观点只在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作了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界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确定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并无指导作用。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2)。

  按照该种观点,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由于没有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行政相对人并不存在。也有人将该观点表述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作用的对方当事人”。那么是否没有行政行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对人了?事实上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存在了。例如,违法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已经产生,不管行政行为作用与否。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前,如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此外,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该定义恰恰没能作出回答。

  第三,权利义务说

  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却已存在。如违法行为作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作出影响。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

  由于上述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过于形式和抽象,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广无法做出解释(都是囿于《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概念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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