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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问题与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三是放弃职权。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即非依法律不得转让,不得放弃。但现实生活中,循私情、私利,部门利益、地方保护,推诿扯皮、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等,足以说明。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人们的法治意识、执法观念、执法水平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加上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立法跟不上、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但从主观上看,最主要的是利益趋动所至。为什么会出现有利的事争抢、无利的事推诿,“三乱”屡禁不止,政企难以分开,究其原因,无非从中可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如此作为的代价必然是牺牲公共利益,破坏了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三)

  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从长远看,有待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我们不可能等待行政机关整体素质达到相当高度,再去实现行政权的公益目的,更不应该以此为由放弃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追求。而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同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以有效的制度控制权力的滥用。当前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理顺政企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的企业,其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必将导致行政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为此,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教训,严格审查行政主体资格,明确法定职能,理顺政企关系。行政机关所办实体、所属企业必须推向市场,挂靠于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以收取管理费为名的行业管理职能必须弱化。同时,既然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管理公共事务,国家理应保障其活动经费,不能让行政机关自行创收,自筹经费,否则就难以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

  二是通过机构改革,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问题突出,各种许可、审批、发证等行政行为泛滥,既加大了行政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为此,应结合机构改革,进行彻底清理,机构、职能重叠交叉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许可等行为应一律取消,减少多余环节。对于适合于相对集中管理的事项,应积极探讨综合执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是实行行政执法督察制,强化监督检查。要本着地域管辖、系统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除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外,要特别重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四是全面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行政或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鉴于目前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等现实问题,在定位上至少可以将过错责任纳入追究的范围。即对于那些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行为,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私利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的行为,都应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视其情节予以追究。只有如此才会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责任心,树立使命感,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尊严和行政权威。

  五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好落实对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如何操作还缺少成功的经验。对此,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考查考核机制,奖优罚劣的优化机制,从而保证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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