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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边界、政府信用与行政法治———以对“网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一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范围、许可程序、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政治文明程度。市场经济要求合理划分行政许可的权力边界-这个边界既能够保证使政府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又能够充分保证市场的内在活力,实现市场本身具有的调节功能。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网吧”经营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是:网吧业主必须首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通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安部门核发的《信息安全合格证》,三证都齐全才能得到工商营业执照,这就是所谓的“网吧”经营“三证一照”制度。对“网吧”经营设定一定的审批制度无疑是必要的,但现行“网吧”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

  一是重审批轻监管。

  就“网吧”审批来说,它既然被视为一个问题滋生的场所,对“网吧”经营设定严格的许可制度似乎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了。“网吧”在一些人看来是违法甚至犯罪现象滋生的场所之一,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散布谣言,宣扬邪教,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有害信息及不健康内容的网络电脑游戏和非网络游戏……。于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把关口也就顺理顺章了。其实,辩证地看,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网吧”本身并非“问题场所”,相反,它是人们交流信息、获取信息、休闲娱乐的处所;网络对于我们的重要性、积极意义是尽人皆知的。如果说网络本身存在一些消极面,它也完全可以在“网吧”以外的任何地方存在。按照网吧有“问题”就必须严格审批的逻辑,家庭上网似乎也应该经过几道关口的严格审批了。“网吧”审批制度之所以如此严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我们认为在这方面设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但是安全问题主要靠日常管理,我们无法想象,靠审批怎么来保证所谓的“安全”?

  所以,对“网吧”的许可制度事实上反映了政府职能的严重错位:管了不该管的事情,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着力去管,没有管好。所谓不该管的事情,就是过分专注于对“网吧”的审批;所谓该管的事,就是对“网吧”的日常监管不到位。“网吧”需要政府加强管理,但管理不等于严格控制许可、审批,随意设关口。“网吧”的存在有市场的需求,政府不应该用行政控制的手段控制市场的要求。“网吧”是应运而生的,它在我国电脑尚未普及、资费过高、部分地区线路不畅等情况下,满足了现代社会中人们渴望利用网络获得信息,进行信息交流、传递与沟通的愿望。对那些受家庭和学校条件所限,无缘“触网”的未成年人,“网吧”是一个很方便、实惠的学习网络知识和开阔眼界的场所。但是,如此苛刻的“网吧”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妨碍了“网吧”市场的正常发育,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信息经济发展,影响了行政效率,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网吧”管理上的许可完全可以宽松一点,而政府管理的重点则是在审批以后的管理上。

  二是许可程序烦琐行政效率低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网吧”的行政许可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要有工商的营业执照、文化的网络经营许可证、公安的安全许可证、消防的安全合格证书、电信的经营许可证,还要有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按照这些规定,要成为一个合法的“网吧”必须四个部门一个个地跑,而且手续非常烦琐,再加上实际审批中的其他人为因素,几个部门全跑下来也要花费五六个月的时间。合法“网吧”如此难批,市场需求又如此大,黑“网吧”的存在就不足为奇了。几年前,我们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时,就提出要从总体上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体制,政府职能要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服务、公共服务上来,客观地说,这方面我们依然有较大的差距。实际上,网吧许可可以大大简化手续,我们建议可以采用承诺审批制度,即政府管理机构设定网吧许可的条件,申请者只需承诺即可给予实质性审批,有关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后的严格、合法、科学的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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