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非典公共危机管理的新实践、新情况,探讨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若干现实课题,提出应充分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特点,加强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将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重视行政指导措施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适当运用,系统研究解决诸多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应急法制;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指导;后非典行政法律问题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简称非典疫情、SARS疫情)的伟大斗争正在举国展开、全力推进、力争全胜,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与贡献;非典公共危机也暴露出政府应急管理机制诸多薄弱环节,包括公共应急法制准备不足,故亟需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法治化水平。为此,本文结合非典公共危机管理的新实践、新情况,探讨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若干现实课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和立法建议。
一、应充分认识应急条例特点,依法加强公共卫生危机管理
刚刚颁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它大大提高了非典危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举国上下全力抗击非典力争全胜的关键时期,切实把握这个应急条例的特点,在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法律调整作用,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1.条例适应了当前非典危机管理的现实需要。
通俗地说,就是“应急条例应了急”。在这场抗击非典的艰巨斗争中,本届中央人民政府不是坐等危机结束之后再来调整政策、完善机制、修改法规,而是在应急法制建设上雷厉风行见诸行动,仅用20多天时间就制定出这个条例[①],以急诊医生抢救生命的速度建造出这艘“行政立法快艇”。这样的行政立法速度创造了一个纪录,在我国行政法制史上将会写上重要的一笔。深一层言之,应急条例的迅速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水平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坚持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的态度和决心。
2.条例的制定既立足于应对当前急需,又着眼于长远发展考虑。
这个条例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有效做法,重点解决了此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突出问题,更完备地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健全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创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这个条例在举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出台,不仅为依法防治非典提供了更丰富、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稍后卫生部还于5月12日发布施行了专门的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相配合),对于正在举国全力开展的非典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工作指导作用;而且,这个条例本身就是完善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对于其他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建设,对于整个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其中特别是尽快制定出我国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都将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从而产生系统地加强应急法制建设的配套立法效应。
3.条例注重程序制度设计和程序责任规范,可操作性强。
例如,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就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第四章(共19条)不仅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实体问题,而且就各层次的具体操作规程等大量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更系统地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了步骤、时间、顺序、手续等方面的具体规范。这也为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为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强制立法,恰恰是亟待大力加强、正在酝酿突破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应急法制;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指导;后非典行政法律问题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简称非典疫情、SARS疫情)的伟大斗争正在举国展开、全力推进、力争全胜,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与贡献;非典公共危机也暴露出政府应急管理机制诸多薄弱环节,包括公共应急法制准备不足,故亟需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法治化水平。为此,本文结合非典公共危机管理的新实践、新情况,探讨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若干现实课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和立法建议。
一、应充分认识应急条例特点,依法加强公共卫生危机管理
刚刚颁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它大大提高了非典危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举国上下全力抗击非典力争全胜的关键时期,切实把握这个应急条例的特点,在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法律调整作用,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1.条例适应了当前非典危机管理的现实需要。
通俗地说,就是“应急条例应了急”。在这场抗击非典的艰巨斗争中,本届中央人民政府不是坐等危机结束之后再来调整政策、完善机制、修改法规,而是在应急法制建设上雷厉风行见诸行动,仅用20多天时间就制定出这个条例[①],以急诊医生抢救生命的速度建造出这艘“行政立法快艇”。这样的行政立法速度创造了一个纪录,在我国行政法制史上将会写上重要的一笔。深一层言之,应急条例的迅速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水平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坚持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的态度和决心。
2.条例的制定既立足于应对当前急需,又着眼于长远发展考虑。
这个条例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有效做法,重点解决了此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突出问题,更完备地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健全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创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这个条例在举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出台,不仅为依法防治非典提供了更丰富、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稍后卫生部还于5月12日发布施行了专门的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相配合),对于正在举国全力开展的非典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工作指导作用;而且,这个条例本身就是完善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对于其他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建设,对于整个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其中特别是尽快制定出我国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都将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从而产生系统地加强应急法制建设的配套立法效应。
3.条例注重程序制度设计和程序责任规范,可操作性强。
例如,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就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第四章(共19条)不仅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实体问题,而且就各层次的具体操作规程等大量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更系统地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了步骤、时间、顺序、手续等方面的具体规范。这也为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为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强制立法,恰恰是亟待大力加强、正在酝酿突破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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