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述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在20年间几经变迁。目前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大体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等制定法层面上。这一主流观点体现了我国学者在特定情境中,面对国家治理难题,构建行政法治的一种努力。鉴于主流观点所面临的困境,一些学者试图对它加以修正,但法律渊源作为法律存在形式和执法依据这一基本命题还没有根本动摇。

  本文将反思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性质,并把法律渊源理解为一种法律论据,即阐述一种法律制度或者争辩一条法律规范时,可以使用的形式多样、具有说服力的论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并阐述法律渊源应当包括一般法律原则、民间习惯、行政惯例和司法判例、法律学说、比较法等非制定法因素;在权威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渊源中,本文还讨论了宪法、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效力,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最后,本文探讨如何整合各种法律渊源,以及各种法律渊源之间是否存在、在什么意义上存在优先关系。

  一 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

  主流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渊源是一国法律的存在方式,或者说表现方式。我国法律存在于(表现为)特定级别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地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等。[1]

  [H1]

  (一)行政法渊源主流观点的形成

  当我们回溯20年来中国法学中各种法律渊源理论,我们发现,当前流行的法律渊源理论是一系列法律实践和理论变迁的产物。它有着两个明显不同的理论渊源。在正式法律文本中,法最初被看作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此后立法权不断分化,及于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在法学理论中,法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随后,范围不断收缩,止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两个源流基本殊途同归,汇流成今天流行的法概念。

  先说法律文本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54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可谓“法不二出”。但“54宪法”刚出,立法权旋即发生了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被授予制定法律和就法律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权力;70年代末以后,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省级地方政府、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国务院部委、省会城市和一些较大市的人大和政府相继取得了规则制定的权力。这些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文件,人们都从观念上承认它们属于法的范畴。经过这些连续的授权,法律渊源在80年代中期基本成型,在2000年的《立法法》最后巩固。从此,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法律文本意义上的法。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渊源则呈现从弥散到集中的相反趋势。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虽然开始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法学理论对法并没有更多的形式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2]在行政法著作出现前,权威的法学辞书在介绍行政法时,用的是与法理学相同的口气。[3]萌发于80年代初期的中国行政法学,在行政法的概念上基本照搬了法理学的定义。第一本全国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在论述行政法的渊源时称,“行政法是由各种含有行政法规范性质和内容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所组成的”。[4]直到80年代中后期,行政法的概念和法源被重新讨论。多数作者把行政法渊源限定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范围,反对把行政规章“排除在行政法之外”,也反对把行政法的范围扩大到乡或者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从一些专著、论文和教科书中,我们不难看到这场重述行政法渊源的努力。[5]1989年出版的第二本全国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可以视为这种重述在行政法学获得正统性。[6]此后,这种观点在行政法学界一统天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