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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摘  要:伴随着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这两项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不显得杂乱无章,虽然范围广博但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在谈及法国行政法时自豪地说:“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已经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则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胜一筹。”[①]深入研究集中体现法国行政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可以使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内涵、主要观念和规范体系,同时,这对在国情上与法国有许多相同之处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国思想的影响

  在法国,法治国的思想产生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前的启蒙时代。以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作为武器向宗教神学和君主专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其中,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孟德斯鸠和卢梭比较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国的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论”、卢梭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都包含有丰富的法治国思想。他们倾向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和个人都应服从法律,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②]启蒙思想家的法治国思想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进一步深入人心,并成为法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1789年《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任何人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该宣言的第6条规定:“法律表达普遍意志。所有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来参与法律之形成。不论保护抑或惩罚,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样。……”。上述规定都是当时法治国思想的表现。

  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构造其法治国思想的逻辑起点,这种学说对于弘扬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适应了当时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但是,随着法国的政治风云变换和垄断资本对加强国家权力的需要,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个人主义之上的自然权利说被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的学说所取代。以狄骥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不是从个人的自然权利出发,而是以社会的连带关系为逻辑起点对法治国的思想进行了阐述。狄骥认为:“法律的强制力量并不来源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的一致性。由此,法律对统治者的约束同其对庶民的约束一样严格,因为统治者与庶民一样,也受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基础上的法律规则约束。”[③]狄骥与启蒙思想家的法治国思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使国家的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方面是一致的。比如,狄骥认为:“国家必须遵守它所制定的法律,只要该法律未被废除。国家可以修改或取消某项法律;但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限制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在该法律法定范围之内,而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家才是法治国家。”[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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