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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一、引言

    所谓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法主体将其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介入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签订的各类有偿合同公诸于众,以公开招标等方式从国内外市场择优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虽然都强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和等价有偿原则,但区别甚大,不宜混淆。这一区别主要表现在,普通的民事合同遵循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这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是对传统合同法的一种制度创新。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有选择对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愿意与谁签订合同,就与谁签订合同,缔约的过程可以是隐蔽、密而不宣的;而按照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方必须与投标条件最佳的中标人签订,缔约的过程原则上必须公开、透明。此外,政府采购合同的一方是政府等公法主体,而普通民事合同的双方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因此,普通民事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而政府采购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

    从各国的实践和我国政府采购的试点来看,把政府需要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轨道,具有以下积极的社会经济作用:

    1、大大节约政府的预算开支。据测算,河北省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推行政府采购招标改革,每年可节约财政支出1500万元以上。

    1997年,深圳市政府第一次招标采购车辆27部,虽然经验不足,却已节约财政支出7.1%,达70多万元。而深圳市1996年全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物料采购费用达5.5亿元。按照7.1%的节省比率计算,政府采购制度每年可以节约深圳市政府数千万元开支。又如,1999年6月民政部组织的救灾专用帐篷采购,节约资金1600万元,节支率达32%。据了解,不少项目的资金节约率在20%左右。1998年地方的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共节约资金四亿多元,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3.38%。 目前,我国平均每天的政府采购标的额为20亿元人民币的。按照国际上通行的10%的比例计算,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我国每天节约政府支出2亿元,1年节约730亿元,10年节约7300亿元。

    2、提高政府采购办公用品的透明度,把黑箱采购变成公开采购,强化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对政府采购行为和公告支出的监督,极大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民主。政府采购制度相对于人大代表每年一度地审议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来说,是一种更为实在化、经常化、规范化的监督机制。

    3、在我国当前强调反腐倡廉、推进廉政建设的形势下,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把好公共支出的廉政关,预防和消除“权钱交易”、“吃回扣”、“崽卖爷田不心疼”等违法违纪行为。

    4、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政府机关与某些企业不正当结盟的现象,拆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从而强化企业之间公平、公正、公开、自由的竞争机制。

    5、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保护环境、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无疑会改善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和效果。

    6、政府采购制度可以极大地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的范围。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日益加快。而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导入政府采购制度。这不仅意味着我国政府签订公共支出的合同要向国内外的企业发出要约邀请,而且意味着我国企业也有权利就外国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投标,与外国同行企业一决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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