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齐爱民、张海龙:我国电子签章立法的几个基本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提要:电子签章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建设中必须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然而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电子签章法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几种模式。对我国来说,在制定电子签章法时不仅应借鉴联合国、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德、日等国的相关立法,还应当考虑域内香港、台湾等地区的相关法例,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电子签章法的立法模式、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关键字:电子签章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法律效力

  一、立法必要性

  人类正逐渐步入信息时代。社会各层面也都随信息技术及其在相关领域应用程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莫过于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是人类传统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的延伸,概括来看,主要表现为信息传递行为。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可能是伪造,来自居心叵测的对话方,也有可能遭到未尽授权的读取或者是篡改。可靠的系统必须能够排除种种安全威胁,保证通信双方能够相互鉴别身分并防止任何一方事后否认。在传统生活中,有关重要信息的传递,往往采取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内心意愿,以签名或印章表现主体与该意思表示联结的方式进行。电子形式的意思表示不再依托纸面环境,因此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签章及其认证来代替传统签章。

  然而,仅仅有技术还不能完全保障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这是因为:(1)技术手段只能防范危险,却不能在损害发生后弥补当事人的权益。技术规则不是最权威的规则,已有的技术总会被新兴技术攻破,就算是基于签署人生物特征的电子签章,也并不能完全证明与签署者的唯一对应,基因克隆、人造器官等新兴技术已说明了这一点。与之相比,法律规范不仅具有强制威慑作用,而且能够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鼓励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2)制定电子签章法可弥补我国合同法的缺陷。我国合同法虽然将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视为合同书面形式之一[①],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②],但由于缺乏电子签章及其认证的具体制度,数据电文的应用、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则仍然形同虚设。(3)完成电子签章立法,不仅仅是我国通过计算机网络开展国际贸易的需要,更是国内开展电子商务的内在要求。在信息时代,土地、资金等有形资源对生产力的重要性已大为降低,科技创新和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等无形资源正逐渐取而代之。千百年来传统的以物质产品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为基本特征的物质型商品经济,逐步向现代化的以信息产品的生产、交换、利用和消费为主导特征的信息型知识经济的转轨。随着社会环境的信息化、数字化,以及广大社会成员对信息技术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工业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国,只有加大在科技创新和制度改革等重要领域的投入力度,才能够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4)电子签章立法是我国实现电子政务的必经途径。我国政府已认识到,当前有“四大需要”[③]决定了中国政务必须实行信息化、电子化。电子政务的实现,不可能脱离网络环境和电子形式的意思传输,也不可能没有保障信息传递安全的电子签章及其认证。

  二、电子签章与传统签章

  传统签章是指一切可以确认当事人身份的符号,这些符号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和认可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手书的姓名(姓名缩写)、盖章以及当事人设定的满足上述特征和功能的其它任何符号(例如打孔、电子签章)。其法律意义就在于保证契约自由和确认某项意思表示的归属。而电子签章则是指依附或包含于数据电文[④],与其逻辑相关,用以辨识及确认数据电文签署人身分及数据电文真实完整,并向外界表现数据电文与签署人之间联结的安全要件,实现方式有计算机口令、非对称密钥加密、生物识别技术等多种。一般来说,电子签章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2)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3)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