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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可能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摘要]行政公开原则,又称为行政活动透明度原则,是行政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活动公开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行政活动公开在我国行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公开原则应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行政公开;民主;廉政

    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中国行政法理论界论及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实践中却已作为各单行法的原则被《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所采纳。但究竟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地位如何,是仅作为单行法的基本原则,还是可以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值得探讨。笔者拟就其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展开粗浅的论述。

    一、行政公开的定义

    行政公开的概念至今没有通说规定,仅有个别学者根据行政立法中具体制度作了简略的描述。一般认为,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要行政行为和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实行公开原则,是行政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行政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笔者认为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过于狭小,不能够满足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对行政活动公开化的要求。

    一般说来,行政活动公开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各种媒介和手段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行政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结果、奖惩办法、监督手段以及工作纪律等,以自觉接受别的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各界的监督,达到公正、廉洁、法治、民主的目的。因而,从外延来看,行政公开不只是适用于外部行政行为领域,而且应广泛适用于行政法各领域,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广义的行政监督法及行政救济法领域。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具体行政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的作用,要求一切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该部门法本质、特点、目的、规律等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若想论证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则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论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需要从分析构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入手,论证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部门法基本原则应对部门法律运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具有宏观(价值理念上)的指导意义,并且昭示着该部门法的发展方向。故而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随着20世纪以来传统的机械、静态法治主义向机动、动态的法治主义的发展,行政法的发展也发生了观念上的重大变化,服务行政、给付行政在观念上渐渐取代管理行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单一管理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大量出现表明行政主体日益采用软性的偏私法化的手段以达到行政目的。从权力义务的服从关系到日益保障民权的权利义务统一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绝对权威的地位也因保障民权的需要而发生了根本的动摇。这种行政法基础理念的变迁为行政公开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故而行政公开原则也因其在保障民权中的重要作用成为现代政法民主化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同时,行政活动过程的公开化已在近期不断的被各国行政立法实践所证明,成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当然,公开化的立法趋势转变为行政法实践中权力运作的公开尚需艰苦努力。唯其如此,才更应将行政公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借鉴其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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